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中的重要作用,帮助番禺区困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助学帮扶,减轻困境学生的就学经济压力,提升慈善助学资源使用效益,打造具有番禺特色的助学品牌,推动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第三条 本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募集的社会捐赠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个人定向捐赠等。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元方式参与慈善助学,促进慈善资源与助学需求有效对接。
第四条 本项目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资助标准、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确保助学资源分配透明合理;
(二)精准高效:建立精准识别机制,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需要帮助的学生,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三)多元协同:建立政府引导、慈善组织运作、社会参与、家校联动的协同机制;
(四)尊重隐私:保护受助学生个人信息和尊严,避免过度标签化和公开曝光;
(五)育人为本:在提供经济资助的同时,关注受助学生能力建设和心理健康,促进全面发展。
第二章 慈善助学帮扶对象
第五条 慈善助学帮扶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本辖区户籍在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中),以及国家承认的国内全日制大专、本科或以上院校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已享受政府、学校各种资助、补助金后,尚存在经济困难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向本会提出助学资助申请:
1.在册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
2.散居孤儿、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纳入帮扶范围:
1.申请人停学、休学、中途退学或毕业的;
2.已申请其他助学项目的;
3.申请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4.其他不应当给予帮扶的情形。
第三章 慈善助学帮扶标准与范围
第六条 慈善助学帮扶具体标准为:
按照每一帮扶对象每年一次性发放1000-4000元的标准进行帮扶,帮扶年度的起止点按每学年计算;
(一)就读幼儿园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助学金;
(二)就读小学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助学金;
(三)就读初中的,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助学金;
(四)就读高中、职中的,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助学金;
(五)就读全日制大专、本科或以上院校的,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助学金。
第七条 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资助同一申请人。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第八条 慈善助学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为本行政区域户籍人员的,由其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表格,提交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特殊原因等而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审批
1.村(居)委会收到帮扶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及其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申请时需提供入户调查照片材料),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2.公示期满,村(居)委会依规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镇(街)民政办审查;
3.镇(街)民政办在收到村(居)委会报送的帮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二次审查。情况属实的,报本会秘书处审批;
4.本会秘书处在收到镇(街)民政办上报的帮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批。必要时,本会组织专人到申请人生活居住地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对不符合帮扶条件申请的,本会在审批期限内退回镇(街)民政办或村(居)委会,并说明情况。
(三)审核与发放
慈善助学帮扶工作在每年8月至11月期间进行,8月至9月是宣传、受理申请阶段,10月至11月是审批、发放助学金阶段。助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九条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慈善助学帮扶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慈善助学帮扶申请表》;
2.除提交上述表格外,申请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与本人页)复印件(如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的,需同时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关系证明复印件);
(2)属低保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属低收入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复印件;属散居孤儿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复印件;属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由镇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提供有效期内《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属低保边缘家庭的,提供《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复印件。
(3)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在读证明;
(4)申请人(或监护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6)申请人需在所有复印件上签名并捺手指印。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本区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帮扶申请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帮扶申请的核实和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负责制定慈善助学帮扶项目年度预算、帮扶申请的审批、资助款的发放以及监督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本会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对慈善助学帮扶项目的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 已提交的申请将按照镇街报送至本会的先后顺序依次审核,慈善助学帮扶项目在年度预算使用完毕后,当年不再接受新的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慈善助学帮扶资金的,须全额退回;如拒不退还的,本会将依法律途径追缴,并自退回或追缴之日起五年内,一律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帮扶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将其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和协助本会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开展帮扶工作过程中,有私分、截留、挪用、侵占或贪污帮扶款行为的,本会将依法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慈善助学帮扶项目申请即视为自愿同意并授权本会为申请审核、公示等必要程序,将其与申请相关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申请材料内容等)按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本会将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慈善助学帮扶的实施情况、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保护个人隐私)、帮扶效果评估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6年1月27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