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慈善医疗帮扶工作,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精准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和《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医疗帮扶,是指本会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帮扶对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对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 慈善医疗帮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政府医疗救助、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突出帮扶重点;
(四)高效便捷、规范透明。
第四条 本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监测与评估。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本会依法募集的资金及接受的定向捐赠。本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元方式参与慈善医疗帮扶,促进慈善资源与医疗帮扶需求有效对接。
第二章 医疗帮扶对象
第五条 医疗帮扶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本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册帮扶对象
由本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持有效证件的本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散居孤儿和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诊治门诊特定病种,经广州市医疗救助后仍有剩余个人自付的合理合规医疗费用的,可申请本项目。
(二)本区户籍其他患病人员
本区户籍其他困难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诊治门诊特定病种的,经广州市医疗救助后,累计自付的合理合规医疗费用较大且超过10000元,可申请本项目。
(三)来穗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1)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经广州市医疗救助后,累计自付的合理合规医疗费用较大且超10000元,并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可申请本项目:
①在本区工作,持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截至申请之日,已在本区连续居住两年;申请医疗帮扶前三年内已在本区缴纳24个月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治疗和诊治门诊特定病种,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12个月总收入的60%;
(2)来穗务工人员子女,须其父母一方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未满十八周岁,学籍在本区,并就读满一年(需提供区内有关就读证明),随父母一起生活,因患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诊治门诊特定病种的。
第三章 帮扶标准与范围
第六条 慈善医疗帮扶具体标准为:
(一)本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册帮扶对象
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诊治门诊特定病种,产生的医疗费用,预扣除各类医保、本市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商业保险报销和其他慈善医疗帮扶资助,对其剩余个人自付的合理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0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年。
(二)本区户籍其他患病人员
符合本条帮扶条件的本区户籍其他患病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诊治门诊特定病种,产生的医疗费用,预扣除各类医保、本市医疗救助、商业保险报销和其他慈善医疗帮扶资助,对其剩余自付的合理合规医疗费用按照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年。
(三)来穗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符合本条帮扶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诊治门诊特定病种,产生的医疗费用,预扣除各类医保、本市医疗救助、商业保险报销和其他慈善医疗帮扶资助,对其剩余自付的合理合规医疗费用按照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年。
第七条 慈善医疗帮扶范围为自申请之日止前12个月内发生的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诊治门诊特定病种,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资助同一申请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
(一)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隐瞒家庭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违规使用资助金;
(四)项目当年年度预算已使用完毕或者申请项目已经结项;
(五)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或帮扶资金划拨前死亡;
(六)经核查,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金行为的,追回资助金,给予批评教育;触犯法律法规的,追究法律责任;
(七)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完整、拒绝补充完整或不配合进行家庭情况核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八)因发生意外事故申请帮扶,该事故纠纷未经司法机关终审裁判的;
(九)因发生意外事故申请帮扶,该事故由责任方负担全部医疗费用,或由保险机构赔付全部医疗费用的;
(十)其他不属于本帮扶项目资助的情形的。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第十条 医疗帮扶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为本行政区域户籍人员的,由其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表格,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由其本人向其常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表格,提交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特殊原因等而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审批
1.村(居)委会收到帮扶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及其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2.公示期满,村(居)委会依规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镇(街)民政办审查;
3.镇(街)民政办在收到村(居)委会报送的帮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二次审查。情况属实的,报本会秘书处审批;
4.本会秘书处在收到镇(街)民政办上报的帮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批。必要时,本会组织专人到申请人生活居住地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对不符合帮扶条件申请的,本会在审批期限内退回镇(街)民政办或村(居)委会,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所需材料
本区户籍申请人申请慈善医疗帮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区户籍申请人申请慈善医疗帮扶应当向其常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村(居)委会加具意见的《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医疗帮扶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与本人页)复印件;
(三)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提供区民政局核发的《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复印件;属特困人员的,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部队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出院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就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原件,相关材料需有所属医院盖章;
(五)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申请帮扶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欠费证明;
(六)已在本区投保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申请人,提交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投保其他商业保险的,提交商业保险机构的理赔凭证;
(七)已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申请帮扶的,提供相关帮扶证明文件;
(八)申请人所属村(居)委会有二次报销的,需提供相关二次报销证明文件;
(九)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申请帮扶的,提供事故发生的证明、相关裁判文书等证明材料;
(十)非本区户籍申请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由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文件;
(十一)除本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册帮扶对象外的其他申请人需提供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结果;
(十二)申请人(或监护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其直系亲属(需提供关系证明)可代为申请;无自理能力或自理能力较差的特困人员、散居孤儿、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由其所在的村(居)委会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如法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或经指定程序产生的监护人)代为申请。
(十四)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实地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定后出具的调查情况说明,并提供入户调查照片材料。
(十五)申请人需在所有复印件上签名并捺手指印。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本区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帮扶申请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帮扶申请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同时负责帮扶申请档案的整理工作,每年7月前将当年1—6月已完成核实上报的申请材料移交至本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会负责制定慈善医疗帮扶项目年度预算、帮扶申请的审批、资助款的发放、监督工作以及帮扶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本会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对慈善医疗帮扶项目的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六条 已提交的申请将按照镇街报送至本会的先后顺序依次审核,慈善医疗帮扶项目在年度预算使用完毕后,当年不再接受新的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慈善医疗帮扶资金的,须全额退回;如拒不退还的,本会将依法律途径追缴,并自退回或追缴之日起五年内,一律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帮扶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将其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和协助本会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开展帮扶工作过程中,有私分、截留、挪用、侵占或贪污帮扶款行为的,本会将依法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本医疗帮扶项目申请即视为自愿同意并授权本会为申请审核、公示等必要程序,将其与申请相关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申请材料内容等)按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本会将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慈善医疗帮扶的实施情况、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保护个人隐私)、帮扶效果评估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6年1月27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