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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工作,提升应对突发性、紧迫性临时生活困难问题的响应速度和帮扶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和《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是指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政府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帮扶。 

第三条 本会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工作应遵循救急救难、公平公正、社会互助、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监测与评估。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本会依法募集的资金及接受的定向捐赠。本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元方式参与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促进慈善资源与应急帮扶需求有效对接。

 

第二章 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对象

第五条 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本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册帮扶对象

由本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持有效证件的本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散居孤儿和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在申请本项目前3个月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在申请广州市临时救助后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本项目。

(二)本区户籍其他困难人员

本区户籍其他困难人员,在申请本项目前3个月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并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可申请本项目:

1.申请广州市临时救助后仍出现严重困难的;

2.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其家庭收入及家庭成员名下财产符合以下条件的:

1家庭收入条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金融资产(包括现金、存款、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总值不超过本区当年24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厂房、办公用房等)。家庭成员名下仅拥有1套住房或无住房;家庭成员名下仅拥有1辆生活用汽车,车辆需用于家庭基本生活需求,且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低12万元人民币;或不拥有汽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

(一)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

(二)存在与家庭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

(三)拥有非居住类不动产(如商铺、厂房、办公用房等);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申请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12个月内有新购置各种机动车辆的;以及出现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后新购置各种机动车辆的

申请时家庭所有成员名下金融资产金额(市值)超过当年24个月番禺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

)项目当年年度预算已使用完毕或者申请项目已经结项

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家庭

其他不属于本帮扶项目资助的情形

 

第三章 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标准

 帮扶标准主要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基本生活需求以及会资金状况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原则上帮扶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

 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由原则上仅给予一次临时应急帮扶

以上帮扶标准将根据本会整体资金状况和当年项目预算进行适时调整,年度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项目预算使用完后,该年度不再接受新的个案申请。

 

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凡认为符合本项目帮扶条件的本区户籍人员,由其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表格,提交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特殊原因等而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审批

1.村(居)委会收到帮扶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及其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2.公示期满,村(居)委会依规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镇(街)民政办审查;

3.镇(街)民政办在收到村(居)委会报送的帮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二次审查。情况属实的,报本会秘书处审批;

4.本会秘书处在收到镇(街)民政办上报的帮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批。必要时,本会组织专人到申请人生活居住地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对不符合帮扶条件申请的,本会在审批期限内退回镇(街)民政办或村(居)委会,并说明情况。

 所需材料

申请人申请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如实说明申请帮扶的原因;

经村(居)委会加具意见的《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审批表》;

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与本人页)复印件;

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在册人员的,提供区民政局核发的《广州市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复印件;属特困人员的,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属优抚对象的,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复印件;见义勇为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属残疾人家庭的,提供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属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提供有效期内的《支出型困难家庭证》。

本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册帮扶对象外的其他申请人需提供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结果

已申请广州市临时救助的,提供相关救助证明文件

(七)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申请帮扶的,提供事故发生的证明、相关裁判文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或监护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其直系亲属可代为申请;无自理能力或自理能力较差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由其所在的村(居)委会或福利供养机构代为申请。

(十)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实地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对所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定后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提供入户调查照片材料

(十一)申请人需在所有复印件上签名并捺手指印。

十一 如遇突发紧急情况,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镇(街)民政工作负责部门出具调查结果,提供相关情况报告及申请人员个人信息材料后可实施先行帮扶工作。

符合先行帮扶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材料。帮扶情况在帮扶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个月。

十二 如开展先行帮扶工作后申请人拒不配合提交所需材料的,五年内一律不予受理该申请人的帮扶申请。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本区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帮扶申请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帮扶申请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同时负责帮扶申请档案的整理工作,每年7月前将当年1—6月已完成核实上报的申请材料移交至本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制定慈善医疗帮扶项目年度预算、帮扶申请的审批、资助款的发放、监督工作以及帮扶档案的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

十六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对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项目的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防范各类风险。

十七 已提交的申请将按照镇街报送至本会的先后顺序依次审核,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项目在年度预算使用完毕后,当年不再接受新的申请。

第十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资金的,须全额退回;如拒不退还的,本会将依法追缴,并自退回或追缴之日起五年内,一律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帮扶申请视情节轻重将其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和协助本会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开展帮扶工作过程中,有私分、截留、挪用、侵占或贪污帮扶款行为的,本会将依法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二十 申请人提交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项目申请,即视为自愿同意并授权本会为申请审核、公示等必要程序,将其与申请相关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申请材料内容等)按要求进行披露。

二十一 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临时生活困难应急帮扶的实施情况、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保护个人隐私)、帮扶效果评估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附则

二十二 办法由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二十四 本办法经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6年127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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