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慈善业务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慈善业务,是指按照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慈善公益业务。现根据慈善业务中的资金捐赠业务类型及物资捐赠业务,制定管理费提取标准的指引。
本会现有的资金捐赠业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冠名基金、专项基金、社区基金、定向捐赠、慈善信托、非限定性普通捐款等。
本指引中物资捐赠指根据需求接收境内外机构、企业、公众捐赠的物资、工程、服务等财产,以及在项目援助过程中由本会采购用于捐赠的物资。本会只接收能为机构发展或受益人带来实际帮助且与项目执行紧密相关的捐赠物资。
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应遵循必要、节约、透明原则,确保慈善资产高效用于公益目的。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提取的管理费用专项核算,统筹使用。管理费用可用于本会项目管理及日常运营必要开支,具体涵盖项目调研、项目评估审计、本会人员薪酬、办公场地租赁、办公行政经费、宣传推广、信息系统维护等费用。其中人员薪酬占比不超过提取管理费用的50%,审计评估费用每年不低于提取管理费用总额的3%。
第二章 管理费提取标准
第四条 管理费用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提取方式在协议中予以确认。
第五条 本会慈善业务管理费提取标准按资金捐赠业务类型及物资捐赠业务分类设定,具体如下:
(一)冠名慈善基金管理费提取标准如下:
1.上年期末存量金额100万元以下,管理费用按照3%提取,在对应年度的每次项目支出时提取;
2.上年期末存量金额1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管理费用按照2%提取,在对应年度的每次项目支出时提取;
3.上年期末存量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管理费用免提取。
(二)联合募捐管理费提取标准如下:
1.非公开募捐募集。募集金额100万元以下,管理费用按照5%提取。募集金额1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管理费用按照3%提取;募集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管理费用按照2%提取。在每次项目请款时提取。
2.公开募捐募集。新开展的联合募捐项目,管理费用按照5%提取;已合作开展的联合募捐项目,根据以往募集金额的体量按比例提取:募集金额100万元以下,管理费用按照5%提取。募集金额1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管理费用按照3%提取;募集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管理费用按照2%提取。在每次项目请款时提取。
(三)社区慈善基金管理费提取标准如下:
1.上年总捐赠金额或者存量资金金额5万元以下,管理费用按照3%提取,在对应年度的每次项目支出时提取;
2.上年总捐赠金额或者存量资金金额5万元(含)-10万元以下,管理费用按照2%提取,在对应年度的每次项目支出时提取;
3.上年总捐赠金额或者存量资金金额10万元(含)以上,管理费用免提取。
(四)定向捐赠管理费提取标准如下:项目金额100万元以下,管理费用按照3%提取。项目金额1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管理费用按照2%提取;项目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管理费用按照1%提取。
(五)物资、服务、工程捐赠业务管理费原则上不予提取管理费。
(六)积极响应本会号召,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慈善救助类项目、630扶贫济困活动进行捐赠、救助帮扶的,不予提取管理费,以最大化慈善资金用于受益人。
第六条 管理费的具体比例应在项目立项时明确载入项目协议或捐赠协议,并经本会秘书处审核。
第七条 管理费的核算以实际发生的支出总额为基础,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本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开管理费使用情况,接受捐赠方和公众监督。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本指引执行。如需改动上述提取标准(包括是否提取、比例范围变更等),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项目负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动理由及依据。
(二)提交本会常务会议审议。
(三)经常务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动,并报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 管理费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开支,管理费用不得用于与本会慈善宗旨无关的支出。
(二)单独记账核算,定期编制报告,纳入本会年度审计范围。
(三)在项目年度报告中专项披露管理费比例、数额及使用情况,并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管理费的日常监督和执行。对违规提取或使用管理费的行为,按本会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严重的,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执行
第十一条 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接受多方监督:
(一)内部控制监督:项目负责人定期检查管理费合规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捐赠方监督:捐赠方有权查询管理费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社会监督:通过本会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开信息,接受公众质询。
第十二条 对特殊项目(如重大灾害救助),管理费提取可申请减免,但须按第七条规定经常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根据实际需要,可制定实施细则或指引。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设立的慈善项目,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按原协议执行,过渡期满后须按本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