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有效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和本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募捐是指以公益目的,基于慈善宗旨及合法合规的慈善项目,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自行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
第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适用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公开募捐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二)公开透明。公开募捐的收入与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公布;
(三)自愿诚信。尊重捐赠人和受益人的真实意愿,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是指由本会主导发起、组织开展实施,无特定合作方的公开募捐活动。
第二章 活动管理
第六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符合本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遵循合法、公开透明、自愿诚信的原则,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具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以下形式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一)在公开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八条 进行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活动方案。募捐活动方案应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接受捐赠的方式、银行账户、预期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管理费用、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填报内容应当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公开募捐活动应进行公开募捐活动费用的预算,活动预算应包括公开募捐活动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活动预算应在募捐方案中予以列明,管理费用的收取不超过公开募捐活动实际募得款的10%。
第十条 公开募捐活动介绍文案、图片、视频应符合活动真实情况,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公开募捐使用内容包括故事、图片、视频等,应获得相关方相应授权,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肖像、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的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呈批,并形成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决策文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
第十二条 拟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通过内部审批后,应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5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番禺区民政部门开展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审核通过后应在“慈善中国”平台进行备案。
公开募捐活动在番禺区域外,以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形式开展公开募捐的,除向番禺区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15日前,向拟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 在“慈善中国”平台备案需线上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及相关附件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
2.慈善组织承诺书
3.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包括:
(1)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工作会议等内部决策会议纪要;
(2)能够体现组织内部逐级呈报审核流程的呈报文件或流程单;
(3)其他能够体现内部决策程序的文件。
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的指引,内部决策要求: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的决策文件。
4.外部批准材料。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材料主要包括:
(1)业务主管单位在慈善组织报送的材料上盖章,或有关负责人签字、圈阅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回函、复函等;
(3)其他能够体现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公开募捐活动应及时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包括: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网络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等。项目终止后,如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五)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反馈的信息。
第十五条 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必须在国务院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本会网站进行。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开募捐活动如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形式,应由本会财务人员使用本会的财务账户参与进行现场收款记账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公开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账户,由本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开募捐活动捐赠人均可以申请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捐赠的,可向平台提交开票申请。平台无法提交或通过其他形式捐赠的,捐赠人需要将捐赠人信息及捐赠金额、开票信息等相关信息发送至本会指定的邮箱,由本会开具相关捐赠票据。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开募捐募集的资金应根据已完成备案的公开募捐方案内容使用资金,所募集资金达到公开募捐方案最低可执行的金额,即可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除本会长期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外,一般性公开募捐活动应在募捐结束后2年内完成活动执行,本会应监督活动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公开募捐活动跟踪监督机制,采取档案查阅、实地走访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活动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开募捐活动将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信息公开制度相关要求,开展活动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信息保护与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公开募捐活动受助对象的隐私保护和参与公开募捐活动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与义务:
(一)公开募捐活动披露时涉及个人肖像的全部照片和影像资料,均应获得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方可对外展示;
(二)公开募捐活动对捐赠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护责任与义务,从任何渠道获得、收集的捐赠人信息,不得用于进行交易或进行其他任何营利性活动;
(三)公开募捐活动受助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不得在未获得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受助对象个人信息;在获得监护人同意后,在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对公开发布的受助对象信息采取适当的隐私保护措施;
(四)公开募捐活动受助对象为已满十八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在获得本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受助对象个人信息进行公开募捐活动,同时应对其个人信息采取适当的隐私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下列涉及公开募捐活动相关材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公开募捐活动审批材料,包括公开募捐方案、“慈善中国”备案表等;
(二)公开募捐活动收支明细,包括活动阶段性募集金额、支出明细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公开募捐的活动执行进展,包括阶段性活动报告、结项报告等材料;
(四)其他需归档的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另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秘书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6年1月27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