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建立长效募捐机制,增加慈善资金收入来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慈善基金是指以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为目的,在本会的基本账户下以捐赠人名义设立的专项慈善资金,冠名慈善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除社区慈善基金、专项基金以外的在本会下设的各类基金管理;社区慈善基金参照本会社区慈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专项基金按照本会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本会设立的冠名慈善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与冠名慈善基金协议所规定的公益慈善活动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章 冠名慈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凡热心于公益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设立人),认同本会宗旨和章程,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本会提出设立冠名慈善基金的申请,设立冠名慈善基金。
第六条 冠名慈善基金名称一般按照设立人的名称或者商业字号确定,名称格式为“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机构名称、个人称谓或项目名称)慈善基金”,对外应使用规范名称。
冠名慈善基金名称的确定应当遵从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损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使用他人姓名或者他人享有商标权、名称权等权利的名称,须征得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否则,本会有权撤销该冠名名称。
冠名慈善基金名称由设立人提出后,由本会核定。
第七条 冠名慈善基金以设立人向本会捐赠资金的形式设立。
设立冠名慈善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设立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需注入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第八条 冠名慈善基金的启动资金必须为人民币资金。设立期限超过一年的,后续注入资金在每年不低于第七条规定的最低注入金额情况下,可按设立年限逐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规定的慈善业务范围内,冠名慈善基金可自主规划资金使用方向,量身定制慈善项目及确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条 设立人需提供如下相关资料:设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设立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相关合法、有效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机构简介,并加盖公章;自然人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征信报告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签字确认。
设立冠名基金的流程:
(一)设立人填写《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申请登记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提交本会;
(二)本会组织安排与设立人进行会谈,对设立人基本情况、设立目的、冠名慈善基金发展规划等进行了解评估;
(三)根据会谈结果出具设立意见并办理内部呈批手续;
(四)经本会审查同意后,与本会签订《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设立协议书》;
(五)设立人按协议约定注入启动资金;
(六)由本会公告冠名慈善基金的设立情况。
第十一条 设立人签订《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设立协议》承诺捐赠的,依法不能撤销;冠名慈善基金设立后,设立人无权要求取回基金资金。
第三章 冠名慈善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 冠名慈善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本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十三条 冠名慈善基金可设立冠名慈善基金管委会,管委会可由冠名慈善基金设立人代表、捐赠人代表、本会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冠名慈善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冠名慈善基金捐赠资金到账后,本会应当及时向设立人开具正式捐赠票据,并向有需要的设立人颁发捐赠证书。设立人可凭本会出具的捐赠票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冠名慈善基金捐赠财产到账后,由本会和设立人共同按照《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设立协议》中约定的基金宗旨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资助方案(包括资助项目名称、受益人员类别、资助金额等),经双方确定后方能实施。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六条 为确保慈善资源的有效利用,冠名慈善基金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对于未达到此比例的冠名慈善基金,本会有权提出提高其支出水平的建议。若相关设立人在收到本会正式建议后,累计三次(含)以上未予合理回应或未能使支出状况得到改善,本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依法对冠名慈善基金财产进行必要调用,专项用于慈善项目,以确保年度支出达标。
第十七条 冠名慈善基金年度管理费用最多不超过基金当年总支出金额的10%。年度管理费用可用于冠名慈善基金日常运作管理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租用办公场地、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购置办公用品及其他与冠名慈善基金正常运作和管理相关的合理支出。
本会与冠名慈善基金设立人商定管理费用提取比例,具体提取比例由设立人与本会在《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设立协议》中约定。
冠名慈善基金产生的利息、合法收益及投资收益,归本会所有,由本会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冠名慈善基金原则上不进行公开募捐,如需开展公募活动应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本会,由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要求以及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机构自身实际情况、设立人能力情况等审核冠名慈善基金公开募捐需求,确认冠名慈善基金开展公开募捐需求的必要性,本会有权拒绝冠名慈善基金公开募捐需求。冠名慈善基金在本会确认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完成公开募捐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方可开展。
第十九条 冠名慈善基金的具体使用规则:
(一)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由本会按照与设立人签订的《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设立协议》及项目资助方案使用善款。
(二)本会有权拒绝设立人提出不符合协议或者违背法律法规、本会宗旨的使用要求。
(三)定期向设立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四)本会不得擅自改变冠名慈善基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设立人的同意。
(五)冠名慈善基金接受捐赠人、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会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慈善基金的使用制度,实行专账管理,加强设立人冠名慈善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立人有权向本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会应定期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冠名慈善基金的募集、管理及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有权对冠名慈善基金设立人的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冠名慈善基金设立人向本会报告冠名慈善基金运作情况不限于会议纪要、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对冠名慈善基金捐赠资金进行监管,建立捐赠资金使用全流程跟踪机制,冠名慈善基金设立人必须认真负责冠名慈善基金运作全流程监督与评估,并在项目实施后及时向本会提供项目结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冠名慈善基金的设立、更名、注销、管理架构和人员情况、募捐进展及项目资助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设立人应当遵守: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本办法、基金设立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基金和本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须事前书面通知本会基金管理承办部门,经本会书面认可方能发布实施;冠名慈善基金需使用带有“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慈善基金”全称的规范名称。
(三)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设立协议》的约定向设立的冠名慈善基金注入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虚构、捏造有关事实。
(五)未经本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基金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
第四章 冠名慈善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冠名慈善基金终止:
(一)冠名慈善基金达到协议约定的时间,冠名慈善基金设立人不愿意或无法续签基金协议的;
(二)冠名慈善基金中的资金低于保底资金,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含)的;
(三)冠名慈善基金一年以上(含)未使用且无捐赠财产收入的;
(四)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政策法规调整,冠名慈善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
(五)冠名慈善基金设立人和本会协商同意终止的;
(六)冠名慈善基金设立人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的;
(七)设立人(设立方)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且经本会调查核实属实的。
(八)《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设立协议》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第二十八条 冠名慈善基金终止后,其剩余财产(含本金、收益及孳息)归本会所有,不得返还设立人。自基金终止并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30日内,由设立人与本会共同协商制定剩余财产使用计划,优先按照原捐赠协议、项目资助方案约定的慈善用途执行;若原用途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如项目已完成、目标已达成或不再具备实施条件),则用于与原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内就使用计划达成一致并书面确认;若90日内仍未议定,本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经理事会决议后直接安排剩余财产用于符合原冠名慈善基金宗旨的慈善项目,并通过本会官网或公众号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若冠名慈善基金设立人存在违法违规干预冠名慈善基金管理、损害慈善目的或违反捐赠协议等行为,经本会有权注销该冠名慈善基金的,并在作出注销决定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设立人。该基金剩余财产(含本金、利息、收益及孳息)归本会所有,不得返还设立人。本会将经理事会决议后,将该剩余财产专项用于与原基金宗旨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依法通过本会官网、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冠名慈善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本会将按照《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设立协议》的约定注销该冠名慈善基金,并办理清算手续。财产使用完毕后,冠名慈善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设立协议》自行终止。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三十一条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除依法依规管理基金外,不承担基金设立方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金设立方签订基金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如继续履行协议将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书面向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合作。
第三十三条 基金设立方应单独向第三方承担有关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全部人身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包括在项目执行中因其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而发生责任。如果基金设立方或基金设立方雇员或雇员应负责的个人因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权利侵害而引起,或由于侵害了第三方权利而引起的索赔或法律诉讼事件,基金设立方应将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排除在任何索赔或法律诉讼事件之外。对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造成损害的,基金设立方应积极主动赔偿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基金协议无法履行时,基金协议自动解除,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基金设立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设立的冠名慈善基金按照原设立合同执行,原设立合同到期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冠名慈善基金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不得利用冠名慈善基金谋取私利,不得侵害本会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现行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另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秘书处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6年1月27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