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联合募捐项目管理,规范募捐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合作机构的合法权益,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募捐长效机制,共享发展成果,推动番禺区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及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据《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募捐是指本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以下简称“联合募捐合作方”)基于慈善目的开展公开募捐合作,由本会负责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并做好募得款物的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联合募捐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法规。联合募捐合作机构、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联合募捐合作方可根据已公开募捐备案的项目开展募捐工作。未与本会合作联合募捐的组织、项目,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四条 联合募捐募集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及合法收益由本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章 联合募捐申请
第五条 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或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同本会章程,遵守本办法和联合募捐协议,均可自愿向本会申请联合募捐。
第六条 根据民政部指引要求,涉及合作募捐的,本会将要求联合募捐合作方配合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联合募捐协议书》;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
(三)《慈善组织项目信息表》;
(四)《项目计划书(募捐方案)》;
(五)《募捐项目信息公开及风险责任承诺书》;
(六)法人登记证书等证件材料(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
(七)《合作方评估材料》;
(八)合作方的内部决策文件(如理事会决议等);
(九)属于社会组织的,需提交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或者接受年度检查报告的证明材料;
(十)确有必要时,业务主管单位或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材料。
第七条 项目计划书(募捐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并符合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发起缘由,符合慈善宗旨的具体说明;
(二)联合募捐方简介;
(三)募捐目的和目标;
(四)募捐起止时间、募捐区域、募捐合作方;
(五)项目受益对象以及遴选标准和程序;
(六)募捐方式(如线上平台、线下活动等);
(七)募得款物用途、使用计划及预算;
(八)剩余财产处理方式;
(九)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十)募捐活动主视觉图;
(十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联合募捐申请程序:
(一)联合募捐合作方填写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并于开展募捐活动的20日前提交本会审核;
(二)本会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应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的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呈批,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对于不同意合作的项目及时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同意合作的则签订《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联合募捐协议书》;
(三)本会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办理联合募捐项目备案手续。审核通过并取得备案号后,方可开始对外募捐。
对于联合募捐合作方,必要时本会可安排进行会谈,对相关资质、机构情况等进行审核了解,对联合募捐发起目的、公开募捐金额、项目实施计划、筹款规划等进行评估。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无法在活动前备案的,本会应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九条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联合募捐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起项目的名称,资金使用的方向、计划及使用要求;
(二)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三)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联合募捐项目终止及剩余资金用途;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联合募捐管理
第十条 联合募捐合作方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本会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 联合募捐项目开展线下募捐活动的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管辖区域。确需在区域外以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募捐的,除向本会报告外,还应在活动开展15天前,向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开展本地线下募捐活动需至少提前15天告知本会,并由区慈善会进行重大事项报告备案;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由本会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二条 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善款接收方(区慈善会)、项目执行方(联合募捐合作方)、公开募捐备案号、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第十三条 联合募捐项目需根据募捐方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方案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联合募捐合作方应及时向本会提交变更事由函件、《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和《项目计划书》(募捐方案),办理备案补正手续。
第十四条 联合募捐项目在备案的公开募捐期限内未完成筹款目标的可办理延期手续,联合募捐合作方应于募捐截止时间前30日向本会提交《公开募捐项目延期申请函》并说明延期的必要性。每次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联合募捐项目由本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联合募捐项目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会可与联合募捐合作方商定联合募捐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联合募捐项目当年支出金额的10%(具体提取比例由双方在联合募捐协议中约定)。
第十七条 联合募捐合作方开展项目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相关规定,应严格按照联合募捐协议中约定的宗旨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执行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受益人员类别、执行金额、执行计划等)。
联合募捐合作方应积极利用自身资源对募捐项目进行宣传推广,筹措项目资金。联合募捐合作方申请拨款用于项目实施时,募捐项目实际筹款额需达到目标筹款额10%(含)。筹款结束后,实际筹款额低于目标筹款额10%的,本会有直接调用项目资金至双方所约定相同、相近同类项目的权利。
在项目执行期内,联合募捐合作方可根据项目执行需要,多次向本会申请拨付已募集的善款。由联合募捐合作方向本会出具划款申请函、资金使用方案。如为第二次及后续申请拨款,还需同时提供上一次款项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联合募捐合作方应当遵守: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联合募捐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联合募捐项目和区慈善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事前通知本会,经本会认可方能发布实施;
(三)根据协议约定向联合募捐项目募集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五)不得以联合募捐的名义变相募捐、非法开展募捐活动;
(六)联合募捐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每三个月一次)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七)联合募捐项目实施结束后3个月内,需向本会提交项目结项报告。
第十九条 本会可给予联合募捐合作方如下合作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一)线上、线下资源支持;
(二)给项目捐赠方开具《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电子),可用于抵减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三)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四)安排专人对接,协助做好联合募捐工作;
(五)提供宣传支持、筹款建议等服务;
(六)优秀联合募捐项目可推荐参与其他评优活动。
第四章 联合募捐监管
第二十条 联合募捐项目有义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对捐赠财产进行监管,联合募捐合作方必须认真负责全程监管项目的运作,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各类型风险的发生,保证捐赠财产依照协议合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有权对联合募捐合作方的募捐活动、宣传和项目执行进行监督,联合募捐合作方向本会报告项目运作情况不限于项目报告、会议纪要、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联合募捐项目的发起、备案补正和终止,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慈善中国”平台进行全面、及时地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联合募捐合作机构红黑名单机制,根据合作机构实际情况筛选联合募捐合作绿名单和黑名单,并实施对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联合募捐机构在合作期间,如被发现存在不符合公开募捐要求,以及本会对捐赠财产使用和信息披露等要求的情况,本会有权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停止其活动并进行整改;如经整改依然不符合要求的,本会有权终止该联合募捐项目的合作。
第五章 联合募捐终止
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联合募捐项目将终止:
(一)联合募捐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时间双方不再续签,自动终止;
(二)联合募捐项目半年以上(含)未开展任何形式的募捐活动且无捐赠财产收入的;
(三)联合募捐合作方和区慈善会协商同意终止的;
(四)联合募捐合作方在运作项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的;
(五)联合募捐合作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协议约定内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自联合募捐项目终止起90天后,本会将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对剩余财产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若因联合募捐项目管理违法违规经本会决定终止合作的,在告知联合募捐发起方后,其剩余财产由本会直接安排用于同类型慈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联合募捐项目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不得利用联合募捐项目谋取私利,不得侵害本会的名誉和权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现行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另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秘书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6年1月27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