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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规范本会的投资活动,防范和化解各类投资风险,促进本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是指通过对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运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四条  本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五条  本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有效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优化,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符合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信誉,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二章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每年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包括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金额、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对象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结构等,年度的投资报告及下一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需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的调整;

(三)审核并批准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四)决定其他重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事项。

第八条  在本会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由本会财务工作负责部门具体负责制订、执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

(一)编制本会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的实施;

(三)在执行委托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时,协助律师对受委托人的背景资料、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合同、协议等进行审核;

(四)了解和掌握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

(五)按照要求设置明细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对外投资;

(六)投资活动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对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进行跟进了解和监督,发现违规,应及时向会长办公会反馈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由财务部负责制定,秘书长审核,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决策后方可执行。财务部为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本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由财务部以半年为周期,向理事会、监事会定期报告,披露报告期内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情况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损益情况;

(三)对所投资行为的建议等。

 

第三章  投资活动的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  本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会章程、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投资行为是本会投资活动的“负面清单”。

第十 本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单笔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投资理财行为,属于重大投资;

(二)本会的直接股权投资。

 

第四章  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十 由财务负责部门负责跟进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秘书长,由秘书长报告会长办公会,以便会长办公会尽快作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会长办公会决议的事项需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 本会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建立止损机制及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限期届满;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本金2%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本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会投资资产安全价值的情形;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五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十 本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或者决策人员未尽到忠实、勤勉、谨慎义务,或未尽到止损义务,决策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上述原因,导致出现非市场或非不可预见原因投资亏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由财务业务负责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经2023年1月18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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