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会设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如果本会会长已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法定代表人、监事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最多连任3届,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全体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本会理事、监事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时需要重新推荐和选举,可连续连任。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0年10月30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起生效。
第九条 本制度由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