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福利事业及公益项目管理,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慈善法》,《番禺区慈善会章程》,《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福利事业及公益项目,是指按照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条 福利事业及公益项目的开展,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要实现预期目标,要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资助对象及条件。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社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项目。对象范围包括:番禺区内公办敬老院、公办小学、公办幼儿园、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及福利院。
第五条 福利事业及公益项目的设立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会章程和宗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福利事业及公益项目发起方拟定项目计划书和预算,直属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由镇街民政部门复核后提交给本会审核。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项目需求、社会意义、可行性分析、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项目预算、评估方法等,有其他要求的可另行约定。
第七条 福利事业及公益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同一发起方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有其他特殊情况可另行约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福利事业及公益项目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约定执行。项目发起方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产流转按计划执行、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九条 福利事业及公益项目执行原则上由发起方或执行方承担,有特殊情况可在项目申报书中另行约定,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如遇以下情况,发起方或执行方需要提前15个工作日向我会和捐赠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细则变动额度超过正负15%的;
(二)项目延迟交报告日期的;
(三)项目活动内容变动的;
(四)项目动用不可预计开支的;
(五)项目需提前获得资金的;
(六)项目延期的;
(七)项目追加预算的。
第十一条 福利事业与公益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会、发起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福利事业与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起方或执行方应向受益对象或服务关联方表明本会的相关信息,所有宣传材料应包含本会的标志和名称。
第十三条 福利事业与公益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执行方对项目执行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将书面总结呈交我会。
第四章 项目评估
第十四条 福利事业及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本会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估报告须报秘书长审核。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本会将责令整改,必要时终止资助,并追回已拨费用;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会对福利事业及公益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拨款后及时核算项目资金结余。定时检查,有力监督,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确保项目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本会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结项后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产进行整体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经第三方审计后,项目资金若有结余,由项目发起方或执行方循原资金划拨渠道缴回本会。
第十八条 福利事业及公益项目实施结束后,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归档,并做好相关档案管理。
第五章 项目终止
第十九条 福利事业及公益项目的中止分两种情况:
(一)依据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本会与发起方或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经本会秘书处审议通过后终止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
第二十条 福利事业及公益项目终止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将项目材料及时归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本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实施细则、管理方法或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0年10月30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