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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项目监测与评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项目的管理,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及时识别、监控项目潜在风险及其发生概率,维护本会、捐赠方和项目实施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中的项目,是指按照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类社会公益项目。 

第三条 公益项目的开展,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要依照协议执行,要实现预期目标,要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项目监测与评估实施主体为本会或本会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项目监测与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监测与评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  项目监测与评估内容

第五条 项目监测与评估分为项目过程评估,项目中期评估,项目末期评估,项目成效评估及项目全周期监测。

第六条 项目监测与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成本控制、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计划与执行偏离控制、项目目标的大致情况评估,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产流转按计划执行、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七条 项目监测与评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资料分析、问卷调查、捐赠人评价等评估方式进行。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项目资金以及项目的实际需要采取不同的项目评估方式。

 

第三章 项目监测与评估流程 

第八条 项目立项完成后,成立监测评估小组,准备评估工具,明确各监测评估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执行方需定期向本会呈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款证明、资金使用明细表、项目进展报告,涉及工程类的项目还需提交工程合同、招投标材料、工程结算造价报告书原件等,涉及采购的项目需提交三方报价材料以及选定最终供应商的会议纪要、购销合同等。原则上,项目执行方应每月报送一次,至项目结束。监测评估小组对执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估,对项目资金使用规范、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审核,并给出专业监测与评估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给项目执行方。项目执行方应根据监测评估小组给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第十条 实施期超过六个月的中长期项目实施至项目中期时,项目执行方需向本会呈交项目中期资金使用明细表、项目阶段性总结等。监测评估小组对项目执行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给出专业评估意见指导项目实行方实施项目,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项目执行方。项目执行方应根据监测评估小组给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本会呈交书面项目结项报告及相应材料,监测评估小组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给出专业评估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项目执行方。项目执行方应根据监测评估小组给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监测评估小组对项目的所有材料进行存档,定期梳理公益项目基本情况,总结公益项目经验以及对社会产生的正面效益。

  

十三 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执行。

十四 制度由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2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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