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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救助管理规定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救助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慈善资金管理,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好各项慈善救助工作,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下称《章程》)和《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下称《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救助是指本会根据《章程》和宗旨开展的扶贫、济困、安老、助学、恤孤、赈灾等各项慈善工作。

    第二条 本会慈善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合理、适度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章程》和年度资助计划开展救助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二)合理、适度原则。根据筹募慈善款物的总量、结合每宗救助申请事由和具体情况,确定救助对象、范围、条件和额度。

    第三条 救助范围

    (一)本会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本会行政区域内外的自然灾害赈灾援助;

(三)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定向救助;

(四)本区社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资助;

(五)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救助。

   第四条 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

     申请人为本会行政区域户籍人员的,由其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表格,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由其本人向其常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表格,提交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特殊原因等而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审批

     1.村(居)委会收到救助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及其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2.公示期满,村(居)委会依规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镇(街)民政办审查;

     3.镇(街)民政办在收到村(居)委会报送的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二次审查。情况属实的,报本会秘书处办公室审批;

     4.本会秘书处在收到镇(街)民政办上报的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批。必要时,本会组织专人到申请人生活居住地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申请的,本会在审批期限内退回镇(街)民政办或村(居)委会,并说明情况。

    (三)发放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发放救助款,或者将救助款直接划拨给受救助人或有关指定单位。

     救助款的发放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现金形式发放,但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签名确认。

     第五条 不予救助情形

  (一)故意隐瞒实际收入情况、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的;

  (二)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致病、致残或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不能提供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本区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工作;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救助申请的核实和上报工作;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负责救助款的接收和落实工作;

    (四)本会负责资助计划预算的制定、救助申请的审批、资助款的发放以及监督工作。

     第七条 本会建立救助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八条 救助监督

    (一)本会工作人员和协助本会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开展救助工作过程中,应当恪守职责、廉洁自律,并自觉接受本会和社会监督;

    (二)本会每年将救助计划实施情况向理事会汇报,接受理事会监督;

    (三)本会定期将救助项目实施情况在本会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会开展救助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审计。

     第九条 冠名捐赠救助和定向捐赠救助,本会根据《章程》和宗旨,按照捐赠人意愿办理,具体预算方案和救助方案由捐赠人与本会协商确定。

     第十条 申请人自愿接受本会将其个人申请资料和救助事项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就同一救助项目(种类)在一个年度内只能提出一次救助申请,但实行年度最高限额救助项目除外;申请人就两项或以上救助项目同时或在一个年度内分别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符合条件,可一并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申请人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一经发现,本会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采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救助款的,须全额退回;如拒不退还的,本会将依法律途径追缴,并自退回或追缴之日起三年内,一律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救助申请。

     第十四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造成生活困难或患病负伤的,本会一律不予救助。但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申请救助时或前已接受处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和协助本会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开展救助工作过程中,有私分、截留、挪用、侵占或贪污救助款行为的,本会将依法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2019年7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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