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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本会、捐赠方和项目实施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益项目,是指按照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社会捐赠公益活动。

第三条 公益项目的开展,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要实现预期目标,要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益项目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本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公益项目管理运作中获取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益项目实行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产、项目监督、项目评估、项目终止等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公益项目发起设立分五种情况:

(一)由本会发起设立。本会可依法依规向支持我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募资,设多种形式的公益项目;

(二)由捐赠方发起设立。由捐赠方自愿、无偿、依法依规捐赠,针对特定事项、特定地点、特定人员捐赠设立公益项目;

(三)由项目受益方或实施方发起设立。由项目受益方或实施方针对特定事项、特定地点、特定人员设计公益项目,经捐赠方和本会同意,由本会或捐赠方独立资助,或本会与捐赠方联合资助的公益项目;

(四)本会与捐赠方共同发起设立的公益项目;

(五)本会与受赠方共同发起设立的公益项目。

第七条 公益项目的设立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会章程和宗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益项目发起方拟定项目计划书,在确定捐赠方和捐赠金额后,由本会秘书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核。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可行性分析、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项目预算、评估方法等,捐赠方有其他要求的可另行约定。

第九条 重大慈善项目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设立并启动实施。

第十条 公益项目立项后,由秘书处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确认协议内容,报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本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签署协议。项目协议签订应严格遵照以下流程,不得越权签批。

(一)由秘书处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确认协议内容并拟定协议,报分管领导审议,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送法律顾问审议;

(二)法律顾问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协议审议意见,经秘书处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就意见协商并达成共识后方可签署协议;

(三)秘书处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可按实际情况举行签订仪式。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亦可在分别签订协议后交秘书处签订,秘书处需在7个工作日完成签订工作。

第十一条 公益项目协议内容按照相关方拟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资产来源;

(二)资产及用途和支付方式;

(三)各方责任和权利;

(四)解除与违约责任;

(五)履约期限;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各方约定达成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公益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项目业务部门,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产流转按计划执行、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原则上由受益方或执行方承担,有特殊情况可在协议中另行约定,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如遇以下情况,受益方或执行方需要提前15个工作日向我会和捐赠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细则变动额度超过正负15%的;

(二)项目延迟交报告日期的;

(三)项目活动内容变动的;

(四)项目动用不可预计开支的;

(五)项目需提前获得资金的;

(六)项目延期的;

(七)项目追加预算的。

第十五条 项目需要续期的,需在项目结束前2个月向本会和捐赠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公益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捐赠方、本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受益方或执行方应向受益对象或服务关联方表明项目发起设立方的相关信息,所有宣传材料应包含项目发起设立方的标志和名称。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执行方对项目执行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将书面总结呈交我会和捐赠方。

 

第四章  项目资产

 

第十九条 项目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按公益项目明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资产。

第二十条 项目资产到账后,本会向捐赠方开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可以与捐赠方商定管理费提取比例,最多不超过该笔捐赠总额的10%。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和物资使用应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向项目执行方或受益方拨付项目资金,配送捐赠物资。项目款拨付应严格遵照以下流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一)首次拨款。项目部向秘书处领导提出划款申请,秘书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划款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拨款。

(二)二次拨款。项目受益方或实施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本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查无误后,报秘书处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划款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拨款。

(三)资金拨付。财务部在划款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付款,救灾项目付款应不超过3个工作日。拨付的款项,项目部负责督促收款单位在汇款到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票据。

(四)资金结算。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向本会报送项目落实情况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有资金结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尊重捐赠方的意愿,本会可用于与本项目宗旨相近的公益事业。

(五)物资结算。物资捐赠完成后,由相关方在《物资捐赠回执》上签字确认,交由本会作为入账凭据留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对该公益项目资金进行决算,必要时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审计结果提交本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对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拨款后及时核算项目资金结余。定时检查,有力监督,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确保项目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结项后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产进行整体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第三方审计后,项目资金若有结余,由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循原资金划拨渠道缴回本会。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要采用内部控制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应配合财务部门对项目资产进行规范管理以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本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协议事项,本会有权依照协议有关纠纷解决条款中止或解除协议。

第二十九条 捐赠方监督。捐赠方有权决定捐赠财物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等,有权查询其捐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有关材料,并向受益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社会监督。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合法有序地公示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项目评估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由慈善会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报秘书处审核,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本会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估报告须报秘书长审核。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本会将责令整改,必要时终止资助,并追回已拨费用;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慈善会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归档,并做好相关档案管理。

 

第七章  项目终止

 

第三十五条 公益项目的中止分两种情况:

(一)依据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本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经本会秘书处审议通过后终止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终止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将项目材料及时归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并将项目协议原件交办公室归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本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实施细则、管理方法或指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9年7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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