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州市番禺区慈善超市(以下简称慈善超市)管理工作,加强慈善超市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充分发挥慈善超市的社会救助功能,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超市是指由番禺区慈善会(以下称本会)、本区各镇街民政办以及番禺区石基供销社(平价超市)等共同建立的,以满足特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以慈善超市购物券发放为服务形式的社会救助机构。
第三条 慈善超市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本区的在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本区的在册特困人员;
(三)本区的在册低收入对象。
上述(一)、(二)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0元慈善超市物品领取券,第(三)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50元慈善超市物品领取券。
第四条 慈善超市救助款由本会募集的非定向慈善资金构成。
第五条 慈善超市的运作模式
(一)慈善超市券的发放
本会按月对全区慈善超市救助对象数量进行统计,并按人员类别和救助标准分别核算救助金额。
大龙街道、东环街道、桥南街道、沙头街道、石碁镇、市桥街道等六个镇街使用番禺民生卡以数字券的形式进行发放。
大石街道、化龙镇、洛浦街道、南村镇、沙湾镇、石壁街道、石楼镇、小谷围街道、新造镇、钟村街道等十个镇街受助群众由辖区内慈善超市合作商场提供印制的购物券。
慈善超市购物券应当在每季度首月发放完毕,并逐级做好签收手续。签收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并交本会备案。
(二)慈善超市救助款的划拨
大龙街道、东环街道、桥南街道、沙头街道、石碁镇、市桥街道等六个镇街,每个季度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与石基供销社结算,本会将救助款项划拨到石基供销社指定账户。
大石街道、化龙镇、洛浦街道、南村镇、沙湾镇、石壁街道、石楼镇、小谷围街道、新造镇、钟村街道等十个镇街根据确认人数和人员类别、救助标准分别核算后,将救助款项划拨至各镇街财政所(分局)或签约超市。
(三)慈善超市券的使用
救助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在使用时向工作人员出示有关证件。
大龙街道、东环街道、桥南街道、沙头街道、石碁镇、市桥街道等六个镇街受助对象在收到购物券后可以到石基供销社指定的四家合作单位消费。
序号 | 店 名 | 地 址 |
1 | 石基供销社德兴平价商店 | 市桥街德兴路228号 |
2 | 石基供销社三堂平价商店 | 市桥街解放路36号 |
3 | 石基供销社特产经营店 | 市桥街海傍路26号 |
4 | 石基供销社百越商场 | 石碁镇龙基南路45-49号 |
大石街道、化龙镇、洛浦街道、南村镇、沙湾镇、石壁街道、石楼镇、小谷围街道、新造镇、钟村街道等十个镇街受助对象凭辖区内慈善超市合作商场印制的购物券在其店内消费。
慈善超市购物券仅限受助对象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老弱病残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可由他人代领慈善物品,也可组织义工为其送货上门,但应当说明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慈善超市购物券以满足特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仅限受助对象购买生活必需品,谢绝购买如烟、酒、首饰等非生活必需品。
物品领取券自发放当月起半年内有效,如有过期、遗失或破损的,本会不作补发。
(各镇街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合作商场,逐步实现慈善超市逐步与平价超市对接运营,提高慈善超市的救助效能,确保慈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 职责分工
本会负责慈善超市综合管理,统筹部署慈善超市的运营,建立完善慈善超市管理制度,监督物品领取券的发放、物品的供给和领取,以及救助款的发放等。
各镇街民政办具体负责辖区内救助对象的信息确认,购物券的发放,协调合作超市开展救助工作。
石基供销社(平价超市)负责超市物品的供给及数据的收集,每季度的款项核对。
第七条 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情况出现变化不符合救助条件或有举报,经查实,本会立即停止对其救助。
第八条 慈善超市应当及时满足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所提供的所有物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质量可靠。
第九条 慈善超市的管理和服务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全面公开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认真听取受助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自觉接受市、区两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条 本会对慈善超市的运作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受理有关举报,督促石基供销社和镇街民政办加强对慈善超市的管理,对违规操作影响资助工作开展的个人和单位及时责令纠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0年10月30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