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本会会员数量在300个以上的,根据会员分布区域或专业性质实行分组管理。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一般不少于全体的1/3。召开选举大会三个月前,由各会员组根据理事会分配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上报推荐人选,理事会汇总推荐人选后,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
本制度有关对会员大会的规则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的除外)变更,兴办机构等重大事项及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会长审定。
秘书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第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1/2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需要全体会员(代表)2/3以上同意。
第十条 凡制定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均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按照《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民主选举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0年10月30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