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暨理事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制定,
2024年3月15日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会联合募捐项目管理,规范募捐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合作机构的合法权益,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募捐长效机制,共享发展成果,推动番禺区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以下简称“区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募捐是指区慈善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联合募捐合作方”)基于慈善目的开展公开募捐合作,由区慈善会负责公开募捐备案并做好募得款物的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联合募捐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法规。联合募捐合作机构、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联合募捐合作方可根据已公开募捐备案的项目开展募捐工作。未与区慈善会合作联合募捐的组织、个人或项目,不得以区慈善会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四条 联合募捐募集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及合法收益由区慈善会统筹使用。
第二章 联合募捐申请
第五条 国内热心慈善事业的组织或个人,认同区慈善会章程,遵守本办法和联合募捐协议,均可自愿向区慈善会申请联合募捐。
第六条 联合募捐合作方需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联合募捐协议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慈善组织项目信息表》、《项目计划书(募捐方案)》、《募捐项目信息公开及风险责任承诺书》,同时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个人身份证证件材料(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作为联合募捐备案申请资料。
第七条 项目计划书(募捐方案)应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
第八条 联合募捐申请程序:
1.联合募捐合作方填写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并于开展募捐活动的20日前提交区慈善会审核;
2.区慈善会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对于不同意合作的项目及时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同意合作的则签订《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联合募捐协议书》;
3.区慈善会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办理联合募捐项目备案手续,审核通过并取得备案号后,可开始对外募捐。
对于联合募捐合作方,必要时区慈善会可安排进行会谈,对法人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机构情况等进行审核了解,对联合募捐发起目的、公开募捐金额、项目实施计划、筹款规划等进行评估。
第九条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联合募捐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起项目的名称,资金使用的方向、计划及使用要求;
(二)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三)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联合募捐项目终止及剩余资金用途;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联合募捐管理
第十条 联合募捐合作方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区慈善会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 联合募捐项目开展线下募捐活动的范围不得超出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管辖区域,开展本地线下募捐活动需至少提前15天告知区慈善会,并由区慈善会进行重大事项报告备案;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由区慈善会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二条 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善款接收方(区慈善会)、项目执行方(联合募捐合作方)、公开募捐备案号、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第十三条 联合募捐项目需根据募捐方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方案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区慈善会提交《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和《项目计划书》(募捐方案),办理备案补正手续。
第十四条 联合募捐项目在备案的公开募捐期限内未完成筹款目标的可办理延期手续,联合募捐合作方应于募捐截止时间前15日向区慈善会提交《公开募捐项目延期申请函》并说明延期的必要性。每次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联合募捐项目由区慈善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联合募捐项目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六条 区慈善会可与联合募捐合作方商定联合募捐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联合募捐项目当年支出金额的10%(具体提取比例由双方在联合募捐协议中约定)。
第十七条 联合募捐合作方开展项目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慈善会相关规定,应严格按照联合募捐协议中约定的宗旨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执行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受益人员类别、执行金额、执行计划等)。
联合募捐合作方应积极利用自身资源对募捐项目进行宣传推广,筹措项目资金。联合募捐合作方申请拨款用于项目实施时,募捐项目筹款额需高于目标筹款额10%(含)。筹款结束后,筹款额低于目标筹款额10%的,区慈善会有直接调用项目资金至双方所约定相同、相近同类项目的权利。
第十八条 联合募捐合作方应当遵守: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联合募捐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联合募捐项目和区慈善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事前通知区慈善会,经区慈善会认可方能发布实施;
(三)根据协议约定向联合募捐项目募集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五)不得以联合募捐的名义变相募捐、非法开展募捐活动。
(六)联合募捐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每三个月一次)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七)联合募捐项目实施结束后3个月内,需向我会提交项目结项报告。
第十九条 区慈善会可给予联合募捐合作方如下合作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一)线上线下资源支持;
(二)给项目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可用于抵减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三)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四)安排专人对接,协助做好联合募捐工作;
(五)提供宣传支持、筹款建议等服务;
(六)优秀联合募捐项目可推荐参与其他评优活动。
第四章 联合募捐监管
第二十条 联合募捐项目有义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慈善会负责对捐赠财产进行监管,联合募捐合作方必须认真负责全程监管项目的运作,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各类型风险的发生,保证捐赠财产依照协议合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区慈善会有权对联合募捐合作方的募捐活动、宣传和项目执行进行监督,联合募捐合作方向区慈善会报告项目运作情况不限于项目报告、会议纪要、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联合募捐项目的发起、备案补正和终止,区慈善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地公开。
第二十四条 区慈善会建立联合募捐合作机构红黑名单机制,根据合作机构实际情况筛选联合募捐合作绿名单和黑名单,并实施对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联合募捐机构在合作期间,如被发现存在不符合公开募捐要求,以及区慈善会对捐赠财产使用和信息披露等要求的情况,区慈善会有权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停止其活动并进行整改;如经整改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区慈善会有权终止该联合募捐项目的合作。
第五章 联合募捐终止
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联合募捐项目将终止:
(一)联合募捐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时间双方不再续签,自动终止;
(二)联合募捐项目半年以上(含)未开展任何形式的募捐活动且无捐赠财产收入的;
(三)联合募捐合作方和区慈善会协商同意终止的;
(四)联合募捐合作方在运作项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的;
(五)联合募捐合作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协议约定内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自联合募捐项目终止起90天后,本会将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对剩余财产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若因联合募捐项目管理违法违规经区慈善会决定终止合作的,在告知联合募捐发起方后,其剩余财产由区慈善会直接安排用于同类型慈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联合募捐项目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不得利用联合募捐项目谋取私利,不得侵害区慈善会的名誉和权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4年3月15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