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来穗务工人员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来穗务工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体现社会对来穗务工人员的关怀,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救助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下列来穗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已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医疗救助以及其它专项救助后,其家庭生活困难的,可向本会申请医疗救助。
(一)来穗务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截至申请之日,已在本区连续居住两年,并连续工作满一年的;2.截至申请之日,已在本区连续居住两年,并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累计工作满24个月的。
(二)来穗务工人员子女,须其父母一方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并且其符合下列条件:未满十八周岁,学籍在本区,并就读满一年(需提供区内有关就读证明),随父母一起生活,患有重大疾病。
第二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成员结构和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救助范围为自申请之日止前6个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申请救助的不受此限制。
重大疾病医疗年度救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0000元,特殊情况除外。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指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政府、社会团体等的救助后个人实际需要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三条 如因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申请救助的,应当在事故纠纷诉讼终审裁判后30日内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应当向租住的出租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经村(居)委会加具意见的《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救助申请表》;
(二) 来穗务工人员子女申请救助的,经就读学校加具意见的《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救助申请表》;
(三) 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与本人页)复印件;
(四) 由用人单位或其他部门出具的在本区连续工作的证明文件;
(五) 由劳动部门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六) 由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文件;
(七)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部队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出院证明书;
(八)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就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原件或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九) 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申请救助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欠费证明;
(十) 已在我区投保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申请人,提交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投保其他商业保险的,提交商业保险机构的理赔凭证;
(十一) 已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申请救助的,提供相关救助证明文件;
(十二) 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申请救助的,提供事故发生的证明、相关裁判文书等证明材料;
(十三)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其直系亲属可代为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救助:
(一) 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 不能提供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原件或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的;
(三) 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申请救助,不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欠费证明的;
(四) 因发生意外事故申请救助,该事故纠纷未经司法机关终审裁判的;
(五) 因发生意外事故申请救助,该事故有责任方负担全部医疗费用,或有保险机构赔付全部医疗费用的;
(六) 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身体伤害的;
(七) 酗酒、滥用药物致病的;
(八) 自残、自杀的;
(九) 申请人在医疗机构无人认领或无法找到其亲属的;
(十) 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六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审批,按《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救助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19年7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