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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募捐箱管理办法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募捐箱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番禺区慈善会募捐箱(以下简称“募捐箱”)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广州市社会组织募捐条例》《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弘扬慈善文化,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为捐赠者实现捐赠意愿提供方便、快捷的捐款渠道,可在公共场所如机场、车站、宾馆、商店、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设置募捐箱,进行社会募捐。举办公益活动或定向募捐时,也可设置募捐箱。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我会批准,不允许以我会名义或使用我会标志设置募捐箱。

 

第二章 募捐箱的设置

第四条  凡支持公益慈善事业,遵守本办法,要求设置募捐箱的单位,可我会提出申请,经我会评估,符合设箱条件的须签订募捐箱管理协议,明确募捐箱的设置目的、时间、地点以及管理职责等后,方可设置。设置募捐箱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设箱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公众流量加多、环境安全整洁等条件。

第五条  募捐箱箱体上应明确标识我会标志,标注我会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募捐箱的制作应做到外型直观、美观,材质经久耐用,结构牢固,尺寸大小与设置场所等实际情况相匹配。

第六条  募捐箱应当放置在醒目、方便、安全的位置。

第七条  募捐箱由我会统一监制、统一发放、统一编号。

 

第三章 募捐箱的管理

第八条  募捐箱由我会和设箱单位共同管理。设箱单位需安排专人管理,做好安全维护和募捐箱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如有损坏,设箱单位应及时通知我会,由我会给予修理或更换。如发现橇窃、失窃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

第九条  设箱情况应在我会官方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式内容应包括设箱单位名称、设箱时间、设箱地点、联系电话。

第十条  设箱单位和我会,如一方提出终止募捐箱管理协议,提出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对募捐箱的募捐款进行清点,我会负责接收募捐款,并回收募捐箱。

第十一条  我会应对募捐箱设置、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统计,对募捐箱设置单位所作出的贡献予以鼓励和表彰;对经评估不再适合设置募捐箱的,应及时撤回并书面通知设箱单位。

 

第四章 募捐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每个募捐箱最多设置三名开箱人员。募捐箱的开箱人员必须是我会和设箱单位共同指定委派的,开箱时须佩带由我会和设箱单位共同印发的募捐箱开箱证。募捐箱开箱证应注明颁发日期、编号、有效期、联系电话等信息,注明开箱员姓名并附上照片。

第十三条  募捐箱原则上每半年开箱一次,开箱时至少有两名开箱人员同时在场。清点捐款后,开箱人员须在募捐箱收款明细表上签字并盖设箱单位印章。收款明细表一式两份,我会与设箱单位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募捐箱所得捐款一般作为非定向捐赠。我会应将其纳入捐赠信息公开内容,在开箱清点入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使用募捐箱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在设箱处张贴劝募书或倡议书,专项募捐结束后清点统计入账,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募捐箱募得外币不得私自兑换,必须根据外币管理有关规定,在金融机构兑换成人民币后入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0年10月30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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