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捐赠资金、物资接收和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物资合理配置、规范使用,保障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会章程以及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捐赠条件
第二条 捐赠是指捐赠人捐出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三条 捐赠财产使用必须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慈善用途范围。
第四条 捐赠物资必须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物资为食品的,食品保质期剩余时间不少于总保质期的60%,并说明储存条件,不接收临期食品。
第五条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资金、物资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章 捐赠流程
第六条 捐赠业务审批。
业务负责部门初审:重点审核捐赠资金、物资来源是否合法、清晰,捐赠的食品保质期、实物是否具有使用价值,质量检验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指定用途是否属于公益慈善事业,指定受益人与捐赠人有无构成利益回报条件,捐赠资金、物资分配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业务负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草拟请示,报秘书处相关业务负责人、主要会领导审批。
第七条 核定捐赠物资价值及捐赠成本。
业务负责部门根据捐赠人提供的捐赠物资价值的相关凭据确定物资价值,具体如下:
一、物资为捐赠人生产的,捐赠人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捐赠物资时需同时提供捐赠物资的产品生产资格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捐赠的物资为进口商品的,捐赠人应当提供厂家向经销商供货的协议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物资为捐赠人购买的,捐赠人应确保捐赠物资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原件捐赠方入账);
三、接收二手物资捐赠时,原则上不开具捐赠票据,由业务负责部门做好备查登记;如遇特殊情况需开具捐赠票据的,需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证明,方可开具。
四、捐赠物资的运输、存储、评估等成本原则上由捐赠人或受益人承担。
第八条 捐赠资金、物资协议签订。
根据捐赠资金、物资用途和价值核定等签订捐赠协议。如捐赠人对捐赠资金、物资指定具体受益人和用途,签署定向捐赠三方协议书;如捐赠人对捐赠资金、物资未有指定用途、收益人或仅指定用途,具体受益人指定由本会联系落实,签署捐赠两方协议书。
第九条 出具捐赠资金、物资票据和捐赠证书。
本会根据捐赠协议确定价值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情况纳入年度捐赠收入统计。
第十条 捐赠资金、物资接收流程
(一)本会在签订捐赠协议后接收资金捐赠,在资金划拨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条件等进行核实,在资料充分、无误后进行划拨。
(二)签订三方捐赠协议的物资捐赠,本会在签订捐赠协议后接收物资捐赠。捐赠人、本会、指定受益人三方在物资交接时,就捐赠物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进行核实,清点无误后进行交接,同时填写《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捐赠物资明细表1》,三方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捐赠人已有捐赠物资清单,三方经办人可在捐赠人提供的捐赠物资清单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一联由本会保存。如捐赠人为个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即可,受益人为个人,除签名、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外须填写联系方式,如无法提供相关证件,另需提供相关说明。
(三)签订两方捐赠协议的物资捐赠,本会在签订捐赠协议后接收物资捐赠。捐赠人、本会经办人在捐赠物资接收时,就捐赠物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进行核实,清点无误后,填写《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捐赠物资明细表2》。
第十一条 捐赠款到本会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物资在捐赠人完成物资捐赠,提供物资价值认定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章 捐赠资金、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 凡捐赠定向资金的支出,必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范围,按照本会内部审批制度和程序执行;定向捐赠单位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的,应当根据本办法,同时应按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未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物资应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用于慈善用途。
第十四条 受益人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会出具有效接收票据,如受益人为个人,则签名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无法提供相关证件,另需提供相关说明。
第十五条 捐赠人捐赠物资无法直接送达受益人需要进入本会物资仓库储存的,经办部门按规定办理入仓手续。
第十六条 本会储藏的捐赠物资根据资助协议转交受益人的,由经办部门办理出仓手续。本会经办人和受益人就捐赠物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进行核实,清点无误后进行交接。本会经办人员填写《出仓单》,经办人和受益人授权代表(需受益单位提供委托授权书)在《出仓单》签名,办理出仓手续。
第五章 捐赠资金、物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捐赠资金、物资受益人应严格按照协议使用捐赠资金、物资,并及时与本会和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在网站、官微等媒体公开。
第十八条 捐赠资金、物资受益人擅自更改或违规使用捐赠资金、物资的,本会可以依据相关要求或协议终止捐赠,并要求受益人退还捐赠资金、物资或同等价值的款项。剩余的捐赠资金、物资在本会取得捐赠人同意(在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情况时,则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用于与原捐赠目的相近似的用途。
第十九条 捐赠人按捐赠协议,将捐赠资金、物资捐赠给我会。若捐赠资金金额、物资名称、数量与协议不一致,捐赠人应当向我会递交书面说明,并按照实际捐赠资金金额、物资名称、数量开具捐赠票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会章程、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1年3月22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 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