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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公益项目财务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下称“区慈善会”)发展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合理使用,切实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资助项目的实际,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用于资助项目实施的专项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社会捐助资金。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获得区慈善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和通过慈善会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预算是指项目在开展业务活动前对资金支出的用途、数量、总额等进行统计;项目资金的核算是指项目的业务活动结束后对资金支出的实际情况,包括用途、数量、总额等进行统计和结算。

获得资助的项目资金支出需编制预算与核算,需全部在业务活动成本项下进行核算。具体如下: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项目活动目标而开展的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项目预算与核算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根据活动开展情况按月编制预算与核算,按实际支出分类别进行详细记录支出明细。

人员劳务成本是指为了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需要聘请的全职工作人员费用和兼职工作人员费用,项目预算与核算应当在业务活动经费项目下按月编制预算与核算。

兼职工作人员费用(志愿者补贴)应按实际工作时间在预算范围内据实发放和列支,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凭证要求见本指引第八条)。

物资采购费。必须实报实销,物品采购后需提供有效票据作为凭证。采购流程通过采购申请、采购订货、进货检验、收货入库、购货发票等功能综合运用,对采购物流和资金流全过程的有效控制和追踪完善物资管理信息。

场租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需临时租用场地用于开展服务活动,支付给场地运营方或场地所属产权方的租赁费用,场租费须根据实际发生实报实销,同时提供有效票据作为凭证。机构办公场地的租赁费用不能摊分到项目中。

交通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支付给交通运营方的费用,包括项目走访交通费、专家交通费、活动物质运输费用等。交通费须提根据实际发生实报实销,同时提供有效票据作为凭证,使用交通油票时还须在原始票据上注明起点、终点、线路里程、费用标准等。

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并根据个人所得税为聘请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项目不得向已领取项目人员薪酬或兼职人员补贴的工作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

培训费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培训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参照场租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包括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其中讲课费是开展培训所必须的支付给聘请的授课师资的必要报酬,需根据本指引规定的专家劳务费标准进行预算,标准详见本指引第八条。

编制预算时应列明培训的次数、人数和天数,并按类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

宣传费是指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制作相关宣传物品,用于项目服务活动的费用。费用须提供相关合同和原始票据等作为凭证。宣传费支出按不超项目总经费的20%的标准预算。

管理费是指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兼职行政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用、快递费、审计费等费用。管理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施总额10%的标准编报。

其它费用主要是指在开展项目服务活动时产生的不可预计费用,预算支出按不超项目总经费的2%的标准预算。

第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加强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资金的管理,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项目明细账进行归集核算,专款专用。对发生的每笔收入、支出,应当在当月及时办理会计核算手续,不得积压和跨月。

第六条 获资助项目实施机构须填制会计凭证,设立总账和明细账,明细账至少包括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业务活动明细分类账、管理费用明细分类账。

(一)总账是指各明细账分类登记以提供总括会计信息的账簿。

(二)银行日记账是指用来核算与银行资金账户有关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的账簿。

(三)现金日记账是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凭证,序时逐笔登记的账簿。

(四)业务活动明细分类账是用来核算资金主要在业务活动和项目活动经费支出的明细账簿。如人员劳务成本、志愿者补贴、专家费用、购买材料费、场租费等。

(五)管理费用明细分类账是用来反映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办公费、场地租赁费等。

获资助项目实施机构需按时按要求呈报业务活动明细分类账、管理费用明细分类账。

    第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获资助项目机构资产负债、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情况的书面文件,分为年度会计报告和中期会计报告,具体如下:

(一)获资助项目的实施机构在项目周期结束时应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番禺区慈善会邀请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出具该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获资助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实施的中期应及时填写项目中期经费收支明细表及项目中期经费收支决算表,并随中期报告一并呈报番禺区慈善会

(三)获资助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实施的终期或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编制项目终期经费收支明细表、项目终期经费收支决算表及剩余资金申报表并随专项资金财务报告,项目终期报告一并呈报番禺区慈善会和第三方机构。

第八条 获资助项目实施机构须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如未设置制度的各项支出均须按本指引要求办理列支手续。具体如下:

(一)原始票据列支

原始票据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要素。所有票据的列支应当有经办人、证明或验收人、批准人的签名等审批手续。严禁列支各类购物消费卡票据和业务内容模糊的票据。

(二)物品采购列支

物品采购要附详细购物清单。同一类采购物品总采购额超过50,000(含50,000)的,需进行三方比价并保留报价材料;采购金额超过300,000元(含300,000元)的,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工作。物品购买列支时,需要注明具体活动项目用途,并有经办人、验收人、批准人签名列支的完善采购和后续保管程序。物品要有专人登记管理,对于经常发生或数量金额较大的物品,要办理出入库手续,并有完善的采购入库,申请领用,结存管理的审批程序。

(三)补贴发放列支

获资助项目实施机构在支付兼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补贴时应当保留工作内容和时间记录和费用支付表,标准为不超过100元/天,费用支付表应列明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费用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获资助项目实施机构在支付专家咨询费时应当保留能证明专家身份及能力的资料及领款人签字的专家咨询费签收单,专家咨询费签收单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内容和时间记录、专家咨询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专家咨询费用标准为不超过400元/小时,同时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相关税费。

工程类费用列支

建设工程类的资助项目,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发票原件;

2、工程合同复印件;

3、招投标材料;

4、工程结算造价报告书封面原件(30万元以上或如果有固定资产录入,需附完整结算造价报告资料),20万元及以上的需另附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

5、验收报告复印件(至少需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以及双方法人代表签名或法定授权人签名,盖公章)

6、付款进度表(有监理服务的需另附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汇总表》);

7、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需另附固定资产入库单(不论是否留取质保金还是另收取质保金,均需按审计备案通知书和结算造价资料办理资产入库)。

重要或较大项目列支

举办活动借用场地、购买演出服和租用交通工具等重要或较大业务经费支出,事先应签订协议或合同。报销时须附协议或合同。

(六)差旅费

番禺区以外广州市范围以内的出差交通费和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市外出差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交通费标准:番禺区以内出差原则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产生的交通费凭票报销番禺区以外广州市范围以内出差,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次每人每天80 元定额包干报销。广州市以外出差,按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报销交通费。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交通工具的标准:火车乘坐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乘坐二等或以下等级座位、全列软席列车二等或以下等级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乘坐三等舱;飞机乘坐经济舱。

出差住宿费标准:广东地区:每人每天450元;北京、上海地区:每人每天500元;国内其他城市:每人每天400元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

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番禺区以外广州市范围以内出差人员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00 元定额包干报销;广州市范围外,每人每天150元。

(七)培训费

费(税后)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7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2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800元。讲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照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培训确实有需要从异地(原则上为省外,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本会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获资助项目实施机构在支付培训讲师费时应当保留培训通知、培训方案及日程、师资简介及资质证明、教材讲义、会场照片、参加人员(包括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质量评估表及汇总表、培训意见反馈、培训总结、讲课费签收单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讲师费外,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型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

其他费用

合计

区内培训

300

130

50

30

510

区外培训

500

150

70

30

750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实行电子签到的提供签到记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第九条 项目在编制预算时须注明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购买时间、购买金额、折旧周期、折旧金额等。专项资助项目资助资金原则上不承担项目购买的任何固定资产。

第十条 资助经费的拨付原则上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若协议有另外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专项资助项目

获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于签订合同后拨付50%;完成中期评估合格的再次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的40%;项目全部完成并验收评估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项目资助经费。

(二)定向捐赠项目

原则上获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于签订合同后拨付80%;项目全部完成并验收评估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项目资助经费。协议有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凡涉及建设工程、设施养护、技改、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相关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勘查、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含30万元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设施养护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包含30万元的;

(三)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30万元以上包含30万元的;

(四)材料、生产设备、配(备)件采购及办公、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包含30万元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达到第十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

(二)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三)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五)经招标确定的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诚信组织招标;

(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七)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八)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公司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

(九)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十)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十一)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十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获资助项目实施机构是项目核算的主体,与项目相关的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均应在机构内统一核算反映。对确需分散到各镇街(点)进行实施的项目,组织不得将项目款直接拨付到各镇街(点),而应采用备用金制度,将各镇街(点)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发票、签收单等原始凭证)集中报送至获资助目实施机构,经审核同意后由入选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列支、核算。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统一报番禺区慈善会审核,由番禺区慈善会审定批准。经批准终止、撤销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收回;经变更的项目,须在原批复的项目资金额度内执行,不得申请追加项目资金。擅自调整项目预算内容的,视情况责令整改,直至停拨或收回资金。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项目实施机构向番禺区慈善会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最长可延期6个月。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的,项目应当终止,收回项目剩余资金,并取消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严禁擅自向他人转让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费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资助协议执行,接受检查监督,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项目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况,将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一经发现,即时终止该项目,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二)取消三年内申请项目资金的资格;

(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获资助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周期结束时,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项目开展经费预算,导致已拨付资助经费大于项目实际支出的,应回收多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以实际时间为准,因项目实施机构自身原因未能按期执行项目的,收回项目剩余资金,并取消三年内申请项目资金资格。

第十九条 以上指引未涉及事项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番禺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2022429第四届会员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暨理事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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