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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慈善之声 | 代表委员: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加强镇街社工站建设
目前,随着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实施,在党和政府的引导支持以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下,正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高质量发展,但也存在诸多需要改进和提升的地方。
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也为此建言献策。有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及内部监督制度建设;也有代表建议对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开展差异化评估;还有委员强调慈善捐款必须自愿,反对任何形式的“逼捐”“诱捐”;有委员建议加强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也有代表呼吁尽快出台《志愿者法》;还有委员建议打通残疾人参与志愿服务的通道,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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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




张道宏:完善慈善捐赠制度助力三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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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民盟中央专职副主席张道宏指出,慈善组织机构在发展壮大的同时,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如在激励机制方面,目前存在着税收抵扣力度不足、慈善捐赠的免税程序烦琐、免税措施无法真正得到落实、监管机制也有待改进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张道宏建议,首先要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提高扣除限额比例。如将个人捐赠的扣除限额从目前的30%提高到50%,同时也相应地提高企业的抵扣比例;个人捐赠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时扣除限额可以将期限从当月变为当年;可以参考企业延期抵扣的方式,对于个人捐赠特别是大额捐赠也允许延期抵扣;简化税收抵免流程,继续推广捐赠票据电子化,既节约成本也使抵扣更便捷;建立完善的非货币捐赠评估机制,鼓励社会公众进行实物捐赠。


其次要完善国内慈善公益事业在信息披露制度领域的建设,提高信息透明度可以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工具,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透明度;鼓励慈善公益组织做好官网建设,让社会公众能够通过慈善组织官网有效地了解相关信息,避免出现信息查询难、栏目没有内容等问题;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谈到完善监管制度建设问题,张道宏认为,可以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同时,要求基金会等明确监事会有权对慈善组织的财务数据等进行查阅和审计等职权;推动国内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发展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如税收优惠等鼓励措施,提高第三方评估的地位和作用;还可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为评估组织提供信息服务等;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出台专门的慈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在行为规范、资金使用、信息披露、违法惩戒等方面进行规定,法律法规的设定应与时俱进。(人民政协网)




王海京:发挥公益慈善组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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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名誉会长王海京认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社会资源进入公益慈善事业,对于公益慈善事业来说是一个巨大利好,也对公益慈善组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王海京委员建议,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公益慈善组织要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帮助和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从政策、制度等方面激励、支持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特别是在企业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中,要体现自愿原则,不能强制,不能摊派,也要防止一窝蜂、相互攀比,杜绝恶性竞争、虚假慈善等情况发生。

首先,开展更广泛有力的公益倡导,从税收减免、社会组织服务准入、公益慈善组织管理等方面推出更切实可行的激励性政策制度,为企业与社会群体参与公益慈善提供更多路径选择和权益保障,激发并呵护更多企业和社会群体参与公益的意愿和积极性;其次,要加强引领,引导企业和社会群体关注真问题、响应真需求,避免公益资源的浪费;再次,要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社会群体提供公益参与的专业方案和执行能力支持;最后,要建立公益慈善供给与需求有效撮合机制,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接企业和社会群体公益慈善资源与公益慈善受益群体需求,为企业和社会群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专业、便捷的枢纽与平台。

王海京委员认为,有关部门应加强公益慈善领域特别是公益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规范公益慈善组织行为;公益慈善组织自身要实施精细化、精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治理结构,增强自律能力,提升自我治理水平。(经济日报)




罗良娟:对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开展差异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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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符合要求的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均可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且等级评估结果也逐步与基金会税前扣除资格相关联。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四川省委副主委罗良娟建议,对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进行差异化管理,民营企业发起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日常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募款,资金来源基本属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风险远小于公募基金会,且非公募基金会工作人员数量少、公益事业支出比例小,在团队建设、党建工作、宣传工作等内部治理方面与公募基金会存在较大的差别;降低非公募基金会的评估合格分数,所有基金会参评取得各等级结果的分数相同,但大部分民营企业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取得3A等级(需要取得总分数的85%以上)存在较大的困难,若适当再降低10-15%的分数,较为符合非公募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希望民政部门可以加强指导,以评促建,引导非公募基金会做好等级评估工作。(公益时报)




则悟:推动网络慈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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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南普陀寺方丈则悟大和尚建议,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动网络慈善健康可持续发展。

则悟直言,网络慈善的发展,为中国慈善事业注入新活力,不仅加快了慈善事业多元化创新步伐,也实现了慈善资源的最大化开发。不过,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匿名性,以及针对网络慈善的专门规范尚不多见,一些乱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众参与慈善的积极性,阻碍其可持续健康发展。

则悟建议,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在慈善法的基本框架下,厘清网络慈善活动边界,针对网络慈善的特性,增设对第三方网络慈善平台等主体的行为规范、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考虑将个人求助纳入规制范围,对打赏、网络配捐等现象予以定性,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规定,为各类网络慈善参与者提供具体、清晰的行为依据。加强对网络慈善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治,比如将发布虚假信息骗捐、诈捐行为明确界定为网络诈骗犯罪。

则悟还建议,要完善统一的第三方网络慈善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对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捐赠状况、募捐数额、善款使用等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定期披露,让每一笔款项透明可查。依靠平台自身技术优势,参照网络购物中的物流信息跟踪模式,实现善款使用情况全程式披露,确保款物能按照施助者的意愿实现专款专用。加强公民的诚信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广大网民遵循法律规范,在对网络慈善活动提出质疑时要理性发言,在自行查证网络慈善活动、求助信息真假时,要避免侵犯求助者个人隐私权,营造严肃谴责、抵制“道德绑架”“人肉搜索”等网络失范、违法行为的舆论氛围。(厦门日报)




赵皖平:推动个人大病互联网服务平台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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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提交议案,建议推动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为促进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有序稳定发展,赵皖平建议,一是目前法律对个人大病网络求助规定的空白,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权利义务及监管法律规定的付诸阙如,致使求助信息审核、赠与资金管理等行为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等都缺乏明确标准。建议通过立法,明确个人大病网络求助的监管主体及权责,并明确具体的监管内容及权限

二要引导建立良性可持续的发展机制,尤其设立合理的服务费机制。免费的服务方式不足以支撑业务可持续发展,建议设立合理的行业的服务费标准,从而促使行业良性持久发展

三要推动个人赠与税收优惠,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4亿多爱心人士在个人大病网络求助平台上帮助他人,建议将赠与人的行为参照慈善行为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公益时报)




朱列玉: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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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家养宠物日益流行,虐杀、遗弃、虐待动物的现象频频见诸媒体。但由于我国缺乏相关虐待动物受罚的法律法规,导致这些虐待动物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惩处。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应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与正确引导,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朱列玉说,虐待动物行为不仅危害动物生命健康,也可能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甚至演变成危害社会秩序恶性治安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和谐。他认为,在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不仅是社会舆论的热点问题,而且具备立法必要性与现实紧迫性。同时从我国国情来看,反虐待动物具备立法基础。

朱列玉说,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有关动物权益保护的法律,对食用动物在其饲养的环境、运输状况以及屠宰过程作了具体的规定。因此,反虐待动物立法具备必要性,对于我国顺应世界立法潮流,提升国家形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法制日报)




俞敏洪: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牵头构建精神疾病疗愈第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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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董事长俞敏洪建议尝试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牵头建立第三个系统——社会支持系统。社会支持系统可以在很多方面发挥作用,弥补现有医疗系统和心理咨询系统的不足。社会支持系统可以帮助家长缓解焦虑,改变认知,为自己的孩子找到疗愈方向,放弃对孩子的控制,学会允许、接纳、肯定,给孩子自由选择的空间。比如,给孩子们安全感,让孩子愿意自救,给孩子们创造一个人际连接的场域,让他们学会寻求团体支持等,这些都是公益慈善组织大有可为之处。(央广网)


社会工作




陈百灵:加强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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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调研部部长陈百灵在调研中发现,有的乡镇和街道对社会工作者的认知不到位,影响了社工站的功能定位和作用发挥。此外,社工站建设还面临着可承接社工站运行的社会服务机构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社工人才队伍建设亟须加强,以及社工站运行标准、管理规范亟待完善和运行经费不足等问题,这些都制约了社工站应有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陈百灵建议,要加强系统培训,加大对社会工作和社工职业的宣传力度,提升各级各部门对社工站功能角色定位和建设意义的认知。要通过社工站建设,融合社会组织、社工、社区、社会慈善力量、社会志愿者各方力量,全面提升养老服务、关爱儿童、残障服务、社会救助等民生服务效能,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让社工这个“职业”得到更为广泛的社会认可。

此外,陈百灵还提出要完善扶持政策,在负责社工站运行的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过程中,及时给予其帮助和指导,充分发挥这些社会服务机构在创新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参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因此,要规范社会服务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使其完善服务体系,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和本土实务技能,为承接社工站项目打下良好基础。

陈百灵建议,要借鉴广东经验将社工站建设和社工服务纳入财政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体系,明确购买服务主体、购买方式、服务内容、资金使用管理方法等,在服务定位、提供、管理及评估等方面统筹调配。同时,大力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公益慈善力量投向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共同推进社工站建设。(中国社会报)




孟丽红:建议开发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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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心理学科建设处于相对滞后状态,缺乏顶尖级的心理学人才,而精神病院的医生、学校的心理辅导老师等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大多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心理学训练。

全国政协委员、祈福集团副董事长孟丽红建议,应当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参与心理健康服务的政策措施,开发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工作岗位,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学和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基层社区干部心理素养和治理能力。举办基层社区干部培训班,提升基层干部的心理素养和社会治理能力。实施社会心理健康服务领域“社工+志愿者(义工)”双工联动,发动、培育、引导志愿者队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形式多样、“线上+线下”心理援助服务。


志愿服务




袁雯:支持和激励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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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袁雯建议,要科学开发低龄老年人力资源,支持和激励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参与志愿服务是‘老有所为’的重要形式,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机会和激励”。(中国青年报




徐涛:尽快出台《志愿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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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新疆呼图壁县雷锋车队队长徐涛介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光有一腔热血还不够,更应该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让志愿服务更高效、更科学,真正的好事办好,社会期待出台相关法律。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雷锋志愿服务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健全志愿者服务体系,也需要尽快出台《志愿者法》。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徐涛提出了以下六点建议。

一、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同时,为了更精准服务于对象,志愿者本身也需要医疗培训、消防知识、汽车养护、心理疏导、救援等项目的培训,让志愿者本身尽量全能化,为服务对象提供更精准、更优质的服务

二、强化志愿服务团队体制、体系建设,加强有效管理机制,更需要出台相关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杜绝打着做公益的旗号,做有损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事。

三、为了保护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不再受到伤害,不能让英雄流汗流泪再流血,我们更应该启动配套的保险机制,让志愿者吃下定心丸,解决志愿者烈士英雄父母、老人、儿女的后顾之忧,看似平常的志愿服务,回过头来想一想这里面也是有很多风险,我们能不能用法律规定,只要认定你在做志愿服务,保险机制就会启动,志愿者们一旦遇到意外伤害、误解、死亡,在这个时候,就应该给予他们本人、家属给予救助补偿,让《志愿者法》的出台为正义保驾护航。

四、随着志愿者服务的多样化开展,在不同岗位开展志愿服务的同时,应享受同等的防护标准及应有的保护措施,出台《志愿者法》,让志愿者享受到同行业的同等保护,让志愿者本身有法可依,更加积极投入到志愿者服务活动中。

五、随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化,更应该需要具备专业化的志愿者,成为志愿者服务中的标杆,让不同行业的退伍军人加入到志愿服务队伍中来,同样享受志愿者同等的保护措施,让退伍军人成为志愿服务队伍的一个亮点,让志愿服务本身既有力量又有温度。

六、过去有些人想做志愿者,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如愿,但在疫情防控中,他们却把藏在心里多年的想法变成了现实,成为了特殊时期最美的逆行者,越来越多的志愿者更希望《志愿者法》的出台,让志愿服务成为新时代老百姓心目中最暖心、最贴心、最关心、最舒心的服务。形成全民公益,全民参与,为法治中国平安建设出一份力,发一份热。(中国周刊网)




花亚伟:打开残疾人参与志愿服务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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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志愿者服务实践中,尚未建立健全适合残疾人志愿者的服务规则。”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花亚伟调研发现,在制定相关制度时,残疾人往往被预设为“需要者”“受服务者”“受照顾者”。“这可能会让一些残疾人感觉受到了歧视或伤害。如果能建立完善残健结合或适合残疾人志愿者的助残服务机制,让他们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便能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然而,花亚伟调研发现建立残疾人助残志愿服务机制有“三难”——注册登记难、经费筹措难、残疾人志愿者参保难。

花亚伟建议,完善残疾人志愿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依法赋予街道(乡镇)或社区居委会对残疾人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登记权,依法优化、简化其注册登记的条件和流程,依托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加强对其的指导和监管。”花亚伟认为,要建立健全对残疾人志愿服务组织的考评机制,对符合标准的残疾人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信息公开,提升其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同时,不断加强残疾人志愿服务的经验总结和推广交流,为残疾人志愿服务组织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财政支持方面,花亚伟提议,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财政资金对残疾人志愿服务组织的支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残疾人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特别是要建立完善残疾人志愿者服务保障制度。”花亚伟从三个方面对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一是建立完善以商业保险为主体的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积极引导保险公司设计开发符合残疾人志愿服务特点、适应残疾人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的险种,鼓励其为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承保。二是建立残疾人志愿服务发展基金,搭建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桥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残疾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三是健全残疾人志愿者保险资金保障机制,构建以政府财政保障为主、社会筹资为辅的志愿者保险资金保障机制,鼓励多渠道筹资为残疾人志愿者购买保险,构建灵活多样的保险经费支付途径。(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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