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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速递 |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解读:三大举措保障慈善事业发展壮大

以下文章来源于善城广州 ,作者善城广州

善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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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强调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第三次分配的核心是发展慈善事业,慈善事业未来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9月1日,《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正式实施。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9月10日,由广州市民政局主办、广州市公益慈善联合会承办的《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下称《条例》)解读培训举行,邀请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邓成明进行讲解。


“发现问题,然后解决问题——这是地方立法的价值所在。”解读培训中,邓成明主任从立法背景、立法过程、立法亮点三方面对《条例》作讲解,深刻阐述立法对解决现状问题的促进作用,通过展示立法过程体现《条例》的科学逻辑和强操作性,同时结合实际慈善工作案例对《条例》亮点进行重点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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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邓成明主任的分享:


慈善事业是一个国家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它体现了一个民族和社会的文明水平。而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乐善好施、帮贫济困、尊老爱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优良传统。


慈善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作为有着2000多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广州市民社会相对成熟,慈善事业相对发达。要建设和谐社会,广东乃至广州完全可以,也应该先行。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慈善事业在发展过程中无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问题和障碍,比如:慈善组织和慈善专业人才的数量有待增加,慈善工作者的稳定性有待加强,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更加规范。


发现问题,然后解决问题——这是地方立法的价值所在。今年,广州制定了《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广泛调研,试图寻找广州在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希望总结广州已有的成功经验和他人的实践探索,建立一系列促进激励保障和监管慈善工作的制度措施,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规范各类慈善行为。


多措并举培育慈善组织,让慈善大树枝繁叶茂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的主力军,本次慈善立法,讨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主体问题。


在一些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和地方,慈善组织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全国性的,更有大量地域性的。相比之下,我们的慈善组织数量还是不够。中国慈善事业要发展,第一步就是要培育支持慈善组织发展。《慈善法》已经明确了慈善组织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但具体层面,我们该如何培育和支持?


针对慈善组织数量少,设立或认定慈善组织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条例》增加了鼓励社会各界设立或者认定慈善组织的倡导性规定,明确要求民政部门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以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支持引导更多个人以及组织申请、登记和认定慈善组织。(相关内容:《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九条)针对慈善组织税费优惠政策力度不够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慈善组织成立后,可以免费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但慈善组织成立后,还需要长久发展,光靠捐赠人维持运作并不持续。


针对慈善组织成立之初面临的生存困境,《条例》显著加大了培育扶持力度,要求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孵化培育、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相关内容:《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十条)针对慈善组织自身造血功能不足,靠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难以维持生存发展的问题,《条例》鼓励慈善组织开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应急救助、环保、助残等社会服务机构,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相应便利,通过慈善组织开办社会服务机构实现创收增收,提高生存和发展能力。(相关内容:《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十一条)


此外,有慈善组织就得有人,无论是运作还是募捐,亦或是让爱心款项发挥最大作用,这些都是专业工作,对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有要求。但在这次立法中,我们了解到慈善组织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流动较为频繁。慈善组织专业人才走马灯似地流动,并不利于慈善事业发展。所以,我们在这一次立法中也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鼓励、保障、培训、培养慈善专业人才,并明确把慈善人才纳入到广州市的人才计划中。(相关内容:《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十二条)


多点发力来促进慈善活动,让慈善的雨露滋润人心


慈善活动对于更好地发挥第三次分配在国家治理当中的作用,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具有重要意义。而针对如何促进慈善活动这一问题,《条例》亦提出了五个方向。

01
公开募捐的指导措施。



虽然《慈善法》对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做了规定,但是在实践当中,加强事前的引导往往比事后的监督和处罚更有效,更管用,成本也更低。所以,《条例》要求民政部门对公开募捐进行指导,募捐方案内容不完整、超出业务范围的,或者募捐财产目标数额明显超出项目、受益人实际需要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修改募捐方案。(相关内容:《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十四条)


02
慈善捐赠执行措施。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与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进行捐赠,是慈善捐赠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订立协议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性,为了更好地维护捐赠人和慈善组织权益,《条例》要求民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慈善捐赠协议范本,提供指导和参考。捐赠人、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它组织可以参照慈善捐赠协议范本对捐赠有关事项作出约定。(相关内容:《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十八条)


03
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治理措施。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慈善活动。为推动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向现代慈善转型发展,《条例》规定: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可以依法委托慈善组织进行财产和项目管理或者依法设立慈善信托。(相关内容:《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


04
遗赠财产使用监督指引措施。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向慈善组织咨询遗赠财产的相关事宜。广州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推动遗赠方面,广州有很大的空间。为鼓励捐赠人通过遗赠方式捐赠遗产,同时保护遗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就自然人可以基于慈善目的,立遗嘱向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捐赠个人财产,并可以与该组织约定设立遗赠财产执行监督人做了明确指引。捐赠人担心捐赠财产是不是按照原来捐赠的意愿使用时,可以设定监督人,监督人依照约定,对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相关内容:《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十九条)


05
慈善活动的激励措施。



只有给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激励,才能够在全社会形成行善光荣的良好氛围,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为此,《条例》确定每年9月为“羊城慈善月”。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推介慈善项目,宣传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知识,推广使用慈善标志、慈善吉祥物,以及开展慈善家庭、慈善榜征集评选活动。(相关内容:《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


此外,《条例》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良好慈善行为记录的应聘者,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此外,明确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相关内容:《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多管齐下,规范网络个人求助行为


随着现代网络的发展,很多人在生活遇到困难,需要社会帮助时,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求助,许多互联网公司也开发了“捐赠”平台。一方面,这些平台的确提供了更便捷的技术手段和信息传播路径,突破地理限制,让更多人看见求助信息。但我们也发现,个人通过网络平台求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很多问题,比如:虚构事实、虚假陈述、善款超出使用范围等,严重消耗人们的同情心和善心,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个人求助和《条例》中的慈善不是一回事。但它依旧与慈善相关,而且和整个慈善事业的氛围以及慈善事业的发展密切关联,所以《条例》也对个人求助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各方责任,要求求助人的信息要准确,平台、网络运营商要承担责任,同时,政府部门也肩负监督责任。(相关内容:《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


虽然本次立法仍有遗憾的地方,但总体来说,还是对广州近年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做了总结,也吸收了外地的经验,进行了制度创新,完善了相关机制。我相信,这个法规实施以后,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广州慈善事业发展,希望广州不仅在中国,而且在整个世界范围内,成为真正的“慈善之城”。


转自:善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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