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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临时生活困难和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临时生活困难和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

2015130日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本会慈善救助体系,规范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的申请与审批工作,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救助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区户籍在册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因各种客观原因致使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可向本会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因发生自然灾害致医疗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的本区户籍居民,可向本会申请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条  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根据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家庭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金,年累计最高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家庭收入状况和受灾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年累计最高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资助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与本人页)复印件;
    (二)属低保、低收入对象的,提供区民政局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城镇(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复印件;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属优抚对象的,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复印件;属退役士兵或现役军人家属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属残疾人家庭的,提供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属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区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属单亲家庭的,提供户口簿、离婚证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因身体原因等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或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福利供养机构代为申请。

第五条  凡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的,需经本会核查后再确定是否发放救助金。

其他申请、审批、救助金发放程序等事宜,按《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救助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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