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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开行为,落实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规定和本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根据我国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披露事项要求,将本会的基本组织信息、内部治理信息、慈善项目信息和日常动态信息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本会自有媒体、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和其他信息公开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对本会全体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及时准确原则。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本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方便获取原则。本会信息公开方式应当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方便、完整地查阅及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规范有序原则。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七条  分类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工作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重大自然灾害和举办重大社会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八条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第九章  本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自有媒体、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本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

1、注册信息(法人登记证书、宗旨、章程、会徽及说明等)。

2、联系方式(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官网地址、官方微信、捐赠方式等)。

3、组织架构(荣誉、名誉职务成员名单,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主要领导履历,部门设置等);

4、重大决策(理事会报告、机构战略、大事记等);

5、管理制度(筹募、项目、财务、档案、信息公开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6、利益相关方(主要合作伙伴、主要发起人、捐赠方、主要捐助对象、与本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等);

7、年度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年检情况、评估结果等)。

(二)财务信息

1、按年度公开在本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2、本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接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3、捐赠收入信息(总额及时间、捐赠人、捐赠金额、捐赠方向等相关明细);

4、业务活动拨付信息(总额及时间、金额、项目、使用方向等相关明细);

5、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大额交易信息);

6、重大资产变动;

7、重大投资;

8、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基本情况统计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9、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本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本会自有媒体或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业务信息

1、公开募捐:

公开募捐活动:本会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如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及已使用募得款物的用途。

2、定向募捐: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3、本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项目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本会自有媒体或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4、本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5、日常动态信息(项目活动、会议等)。

(四)其他重大信息。包括:

已经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本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免予公开的内容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等权利人要求不予公开的;

(三)涉及本会秘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的;

(四)在本会信息公开能力范围之外的。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开方式

本会可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本会出版物(年报、通信、电子期刊等)、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网站、电视、报纸、电台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微信,以及其他方式公开信息。其中,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信息,需按照民政部门相关要求执行;通过本会官方网站公开信息,需按照本章条款执行,相关负责人填报公开信息,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本会秘书长审批后,经行政综合部宣传负责人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自主公开信息的时限及程序

(一)基本信息

注册信息、组织架构自产生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发布。由行政综合部负责草拟,报本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后公开。

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等信息自产生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发布。由各业务负责部门负责草拟,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经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审定后,报本会会长审核批准后公开。

年度信息在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经民政部门审核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行政综合部以《年度报告》为依据草拟,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后公开。利益相关方信息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由捐赠合作部以《审计报告》为依据整理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后向社会公开。

(二)财务信息

1、捐赠资金信息包括银行、现场等方式捐赠的资金,通过邮局捐赠的资金,通过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捐赠的资金,其他方式捐赠的资金等,由捐赠合作部整理、核实、完成入账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并于30个工作日内公示。

2、业务活动资金、物资拨付信息,经财务部审核并确认拨付成功后,于30个工作日内公示。其中直接拨付到受助人的,需公示受助人数量、金额、使用方向等信息,具体详细信息留存以备查;直接拨付到受助单位的,需公示受助单位名称、金额、使用方向等信息,具体详细信息留存以备查;公示信息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报本会秘书长审批后公开。

3、重大交易中的关联交易信息、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自交易发生后30个日内发布;与非关联方交易方发生30万元以上的大额交易后,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发布。由相关业务部门草拟,报捐赠合作部负责人审核,由本会秘书长批准后发布。

4、资产管理信息实行年报制,于每年《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发布上一年度信息。由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整理,报捐赠合作部负责人审核,由本会秘书长批准后发布。

5、年度审计报告、年检报告实行年报制,于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发布。由捐赠合作部整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本会秘书长审批后发布。

(三)业务信息

1、本单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募捐活动方案信息自活动启动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本会网站及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1)、第(2)项所规定的信息。信息由相关业务负责部门草拟,经捐赠合作部财务负责人核实,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本会秘书长审批后公开。

2、本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内,应当在本会官网及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信息由相关业务部门草拟,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本会秘书长审批后公开。

3、日常动态信息自产生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由相关业务人员草拟,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本会秘书长审批后公开。

(四)其他重大信息

其他重大信息应需要发布。由相关业务部门草拟,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本会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审批,会长签发后公开。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时限及程序

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要求本会提供特定报告,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答复内容由业务相关部门草拟,经业务负责人核实,报本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提交。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长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关于新闻发言人的具体职权等内容,在本会《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中予以详细规定。

第十七条  本会各业务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审批的信息,各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秘书处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映进行及时监测,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要更改的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公开的审批流程后重新公布,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前,应避免侵犯披露对象(如捐赠人、受助人、志愿者等)的肖像权。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将不予公开,但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二十条  本会信息公开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本会的活动地域。所有公开的信息应当注明本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会应由新闻发言人及时公开说明和澄清。

 

第六章  信息公开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负责本会信息公开的监督、核查、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由于本会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予以惩戒。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制度经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第届理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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