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同时应当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与会籍
第四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本区公益慈善事业,并对公益慈善有一定了解。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履行会员义务;
(六)热心本区公益慈善事业,在本区公益慈善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本区公益慈善组织以及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公益慈善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在公益慈善领域有一定资历、影响力、公信力或者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应邀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登记于会员名册;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七条 申请入会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个人会员:
1、填写《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本人签字确认);
3、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单位会员:
1、填写《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加盖机构公章);
5、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按要求参加本会会员大会和本会相关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会员应当履行的其他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以上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章程》有关规定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机构继承;
(二)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章程》第二十一条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
(三)经提醒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五)发生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等法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形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八)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三章 会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联系人原则上为本人,特殊情况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作为联系人。
第十五条 会员应根据本会规定的会费交纳办法,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
(三)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为本会或本区公益慈善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形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筹款募捐、救助资助等;
(二)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未经本会同意,擅自公开披露本会工作计划、财务数据信息、救助对象数据信息等;
(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本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七)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行业或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会费标准、缴纳与使用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三)理事、监事个人和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五)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在本会管理费用能够满足办公经费前提下可以不收取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费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费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每年3月31日前为会费缴纳期;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缴清当年度会费。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9年7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