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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出台:为区域慈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 深读

6月1日,《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指引、促进、支持、保障慈善事业发展方面作了一系列具有广州特色、有效管用的制度设计,并首次将“创建慈善之城”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为了实现“创建慈善之城”的目标,《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最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将政府对慈善事业的促进作用落到了实处,为慈善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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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广州日报


明确职责分工 避免敷衍推责
















慈善活动涉及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科教文卫体、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需要政府各个部门的共同支持。


因此,《慈善法》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慈善法》通过后,各地陆续推出了本地的慈善条例,对“有关部门及其职责”进行了细化。


《江苏省慈善条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具体内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国土、环保、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税务、体育等有关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湖北省慈善条例》界定了紧急状态下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的职责: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慈善工作需要,提供车辆通行与调度、质量检验、免税手续办理等便利条件,简化相关程序,提高捐赠物资分配送达效率——《湖北省慈善条例》在促进措施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将学生参与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对教育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则更进一步,不仅具体列出了有哪些“有关部门”,而且明确了每一个“有关部门”的职责。《条例》明确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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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将慈善文化列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体系;

(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慈善文化教育,引导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慈善组织以及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落实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市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费优惠;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医药捐赠、医疗救助等事项的监管工作;

(六)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七)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为慈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支持开展社区慈善活动。


除此之外,为了形成合力,建立联动机制,《条例》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慈善工作组织协调、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应急救助等机制。


这一规定对《慈善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明确的职责分工,将极大地规避“有关部门”有关但全都不管状况的出现,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真正使慈善之城创建成为广州全社会共同的目标。



拿出“真金白银” 促进落在实处

















慈善立法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到50年,还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发展慈善事业需要更多的促进措施。除了政策上的支持,“真金白银”的支持同样必不可少。


《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各地在制定本地的慈善条例时对此进行了细化,陆续提出了一些包含“真金白银”的措施。


《江苏省慈善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于慈善组织实施的救助项目,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者其他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应当将相应的管理成本纳入项目预算。


《山东省慈善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湖北省慈善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孵化培育、公益创投、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多种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场地、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提升慈善组织发展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城乡基层社会捐赠体系,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站点、慈善超市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慈善设施,为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以及其他慈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提升了支持措施的含金量。


资金支持方面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孵化培育、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优先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等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慈善组织。


资源倾斜方面

《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开展社区慈善活动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等单位合作,采取在社区依法设立慈善捐赠站点和社区慈善基金、组织社区居民参与互助互济活动等方式,开展社区慈善活动。


第三方服务方面

《条例》规定,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地铁、公园、商场等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鼓励法律服务、金融、评估、审计等机构在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减免服务费用,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减免慈善宣传费用。

“真金白银”的投入,必将换来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


大胆创新突破 保证健康发展

















在以实际措施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同时,《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还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多维度的创新措施,保证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条例》明确了注销公开募捐资格的途径与流程,这一点可以说是《条例》最大的创新之一。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民政部依据《慈善法》制定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再进一步,如何取消公开募捐资格呢?《山东省慈善条例》给出了部分解决方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放弃公开募捐资格的,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注销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被注销公开募捐资格后,负责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收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的规定则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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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定了两种注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形——因法定事由或者依慈善组织申请注销公开募捐资格;


二是明确了注销流程——民政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已经开展的公开募捐慈善项目进行审计,并不得向慈善组织收取审计费用。民政部门注销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收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是给出了注销后原有项目的解决方案——慈善组织能够继续按照募捐方案实施公开募捐资格注销前已开展的公开募捐项目的,应当依法使用募得款物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不能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由民政部门主持将募捐剩余款物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继续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这些规定对慈善组织无疑是一种警醒,将促使慈善组织更加规范有效地开展公开募捐。


其次,《条例》强化了监督机制,形成了政府、行业、社会多维度的监督机制。


在监督方面,《慈善法》侧重政府的监督职能,在政府之外,《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些规定进行了细化。


《山东省慈善条例》提出,慈善行业组织应当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同样提出,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成立慈善行业组织。民政部门应当为慈善行业组织健全行业规范、制定团体标准、组织行业培训、推动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提供指导。


《条例》还进一步提出,鼓励和支持成立慈善行业社会监督机构。民政部门应当为慈善行业社会监督机构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指导。


慈善行业社会监督机构是在慈善条例中首次出现。此前,广州在全国率先成立第三方慈善组织社会专业监督机构——广州市慈善组织社会监督委员会,发布全国首个《广州市慈善组织监督审计指引》。


今后会不会有更多的慈善行业社会监督机构出现,无疑是十分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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