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帮助我区困难家庭子女
解决上学问题
充分发挥我会慈善救助职能
番禺区慈善会定于8月-11月
开展慈善助学工作
一 助学对象及范围 (一)本区户籍在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中),以及全日制大专、本科或以上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向本会提出助学资助申请: 1.申请普通助学的对象须为在册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申请“幸福女孩助学”的对象须为在册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女和纯生二女户结扎家庭女孩; 3.申请“金秋助学”的对象须为区总工会备案的在册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4.申请“持证”高中住宿生助学的对象须为持有《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在册城乡低保户家庭子女、持有特困职工证明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纳入救助范围: 1.申请人停学、休学、中途退学或毕业的; 2.申请人家庭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3.申请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4.其他不应当给予资助的情形。 二 助学标准 三 助学须知及时间 慈善助学申请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助学资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申请的类别领取并填报以下表格: 1.《番禺区慈善会(普通)助学金申请表》; 2.《番禺区慈善会幸福女孩助学金申请表》; 3.《番禺区慈善会、区总工会“金秋助学”活动申请审批表》; 4.《“持证”高中住宿生申请区慈善会助学金审批表》。 (二)除提交上述表格外,申请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与本人页)复印件; 2.属低保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属低收入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复印件;属孤儿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复印件;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由镇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残疾人家庭的,提供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属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区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属单亲家庭的,提供户口簿、离婚证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在读证明;就读大学一年级的,还须提供所读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人同时符合两项或以上助学项目申请条件的,可择一项提出申请,不得同时申请;但对于符合“‘持证’高中住宿生助学”条件的申请人,若其同时符合其他助学项目申请条件的,可一并提出申请。 时间安排 8月至10月是宣传、受理申请阶段,11月是审批、发放助学金阶段。 助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