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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社会捐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社会捐赠工作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精准、公开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工作,有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番禺区慈善会疫情防控募集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疫情防控社会捐赠工作在番禺区民政局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下依法依规开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捐赠款物是指由番禺区慈善会作为受赠人接受社会各界用于支持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资金和物资。

番禺区慈善会不提取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费用。

第四条 疫情防控社会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已指定具体受益人;非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有捐赠意向但未指定具体受益人,此资金将由番禺区慈善会作统筹用于疫情相关。捐赠款物的使用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第五条  捐赠款物的主要受益人:

   (一)番禺区内外疫情严重地区;

   (二)本区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定点隔离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

   (三)本区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含疾控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各镇街村居委一线工作人员及其他需要帮扶的人员;

   (四)本区受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需要帮扶的对象;

   (五)捐赠人指定的疫情帮扶项目或对象;

   (六)其他受疫情影响需要帮扶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属定向捐赠的物资,在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原则上由捐赠人直接发送给受益人;捐赠人没支付运费的,捐赠人需经受益人同意后,由受益人支付。番禺区慈善会通知受益人收到捐赠物资后,及时向番禺区慈善会出具接收物资的正式收据、签收表等有效证明。番禺区慈善会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在番禺区慈善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条  属定向捐赠的资金,在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由番禺区慈善会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原则上在3天内按捐赠意愿拨付到受益人账户,同时在番禺区慈善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属非定向捐赠的资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由番禺区慈善会统筹安排用于区内外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用途。番禺区慈善会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在番禺区慈善会网站进行公布,注明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属于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应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由番禺区慈善会在接收到物资3天内移交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用于番禺区内疫情防控相关用途,或由番禺区慈善会统筹派发给疫情防控相关单位使用。番禺区慈善会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在番禺区慈善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番禺区慈善会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要求及时向番禺区民政局报送有关情况,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番禺区慈善会和受益人应依法依规做好捐赠款物账务处理和相关实物管理工作,设立会计科目独立核算。不得虚报、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受赠款物。

第十二条 番禺区慈善会督促受益人建立捐赠物资或使用捐赠资金购买的物资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台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项目档案管理,保留相关的服务记录、支出票据和原始凭证。

第十三条  番禺区慈善会应依法保障捐赠人查询捐赠款物具体流向的权利,并指导受益人无条件配合支持。

第十四条  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番禺区慈善会和受益人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和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捐赠人涉嫌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番禺区慈善会将线索移交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2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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