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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2016114日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114日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以下简称区慈善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设立人)冠名慈善基金的捐赠、受赠,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设立人冠名慈善基金合理使用和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州市番禺慈善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人冠名慈善基金是区慈善会依法向社会募集善款的形式之一。

凡有志于慈善公益事业,热心救助番禺区困难群众,自愿无偿向区慈善会捐赠一定数额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根据本办法提出设立人冠名慈善基金申请。

第四条  冠名基金是以设立人名义设立的基金,捐赠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拨付至区慈善会,用于设立人开展慈善项目。冠名基金原则上不得进行公募,但冠名组织可以发动本组织内部人员为基金捐赠。冠名基金所产生的利息由区慈善会用于行政管理成本和开展其他慈善项目。

 

第二章  冠名慈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的设立人均可向区慈善会申请设立冠名基金。冠名基金名称由捐赠人和区慈善会协商确定,名称格式为“番禺区慈善会××(机构个人称谓或项目名称)基金。

第六条  设立人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设立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2万元,保底资金为3万元,即番禺区慈善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资助项目)慈善基金”;设立人为自然人,设立个人冠名基金时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元,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元,保底资金为100元,即番禺区慈善会××(自然人姓名)××(资助项目)慈善基金”。资助项目必须符合我会章程所明确的资助范围。

第七条  设立人需提供如下相关资料: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相关合法、有效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机构简介;自然人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  设立冠名基金的流程:

设立人(可以独家捐资,也可以多方共同捐资)有设立冠名基金意向,与区慈善会承办部门联系提出申请,填写冠名基金申请登记表,并按照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确认设立冠名基金意向。区慈善会承办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批后,设立人与区慈善会就冠名基金设立签订《冠名基金协议》后正式设立。

第九条  冠名慈善基金中设立人冠名一般按照设立人的名称或者商业字号确定,应遵从公序良俗原则,具体由设立人提出后,由区慈善会核定。在符合法律及区慈善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区慈善会将尊重设立人意愿并按其提出的称谓确定冠名。

 

第三章  冠名慈善基金的捐赠、受赠

 

第十条  设立人冠名慈善基金捐款的支付:

设立人将冠名慈善基金款项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汇入区慈善会账户。

第十一条  设立人承诺捐赠的,依法不能撤销。

设立人捐款归区慈善会并依照本办法用于慈善公益用途,设立人无权要求取回。

设立人捐赠如附加特别条件的,应在捐赠时和区慈善会书面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区慈善会收到设立人的实际捐款后,及时为设立人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并按规定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第四章  冠名慈善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三条  冠名慈善基金的善款由区慈善会依法管理,并依法用于慈善公益性用途。

第十四条  设立人冠名慈善基金的具体使用:

1.在遵从《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章程》《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区慈善会与设立人签订捐赠协议,由设立人决定慈善基金的数量、使用用途、使用方式。区慈善会根据协议使用善款。

2.区慈善会有权拒绝设立人提出不符合协议或者违背慈善会宗旨的使用要求。

3.区慈善会不得擅自改变捐款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设立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区慈善会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慈善基金的使用制度,实行专账管理,加强设立人冠名慈善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人有权向区慈善会查询捐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慈善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冠名慈善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设立人应当遵守: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基金设立协议的相关条款;

2.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基金和区慈善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须事前书面通知区慈善会基金管理承办部门,经区慈善会书面认可方能发布实施;

3.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事实。

5.未经区慈善会同意,不得以基金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终止后,剩余资金不返还设立人,由区慈善会用于与基金用途相近似的目的;双方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区慈善会章程、相关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4日广州市番禺区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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